kary 发表于 2011-8-31 16:59: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關於2011年2月16日通過的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就是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也要執行第二十二条規定嗎!

我們公司是製作充電器的,只是用一些助焊劑,AB膠,紅膠、螺絲固定劑等做為輔料,也需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嗎!!

麻煩各位幫忙分析一下,謝謝!!





kojak585 发表于 2011-8-31 17:11:49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如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等,但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要求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都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既不可行也不必要。

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主要是规范重点化工企业。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预计2011年国庆前后将会公布)。

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重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

wxsunhao 发表于 2011-9-1 05:28:17

学习了,我们单位使用的化学品也不少

kary 发表于 2011-9-1 08:59:23

哦,明白咯,感謝!!

gongniangui2008 发表于 2011-9-1 09:01:25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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