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供应商物资使用过程中的判标差异求解
以下两个判标题,我在很多的资料上都有看到,判标的结果基本一致都如下所述。但我一直没有弄清楚,这两个题表述基本相同,但判定的结果却不一样。请求大侠详述为什么。先谢谢了。1、某建筑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施工中使用的钢筋必须是甲方指定的企业生产的。审核员要求查看钢筋的检验纪录,施工项目部的质检员说:“这些钢筋是从甲方指定的企业生产的,质量当然由甲方负责,我们用不着检验。”8.2.4
2、审核员到某建筑工地审核时,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如何对钢筋、水泥进行检验的。项目负责人说:“本工程所用的钢筋、水泥全是甲方指定我们到A公司购买的,A公司生产的钢筋、水泥各种型号都通过了产品认证,公司也于2000年就通过了QMS认证,因此他们的质量是有保证的,我们只是点点数量,直接拿来用就可以了,出了问题甲方会负责的。”
7.4.3
为什么不是8.2.4呢? 审核的对象不一样,审核的条款也不一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