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旭 发表于 1-14 11:13:42

GB/T19001—2016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8.3条款都有哪些过程

因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和开发的质量责任,仅对施工质量负责。所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2008版“7.3设计和开发"都进行了删减。新版则不能删减“8.3条款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新版“8.3.1总则: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请问:施工总承包企业“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过程都是有哪些?

emeipengxu 发表于 1-14 21:40:45

工程的保修,工程质量的回访

dzdonghai 发表于 1-3 14:21:0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对于施工部承包单位不能说没有设计责任。还有一条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牛角尖 发表于 1-4 08:33:16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1-4 11:22 编辑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这里规定施工单位是没有设计资格的。包括连修改工程设计的权利都没有。当然8.3条款可以处理为不适用。
没有设计的资格,不意味可以免除设计的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图纸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发现有错,而没及时提出的,是要负责任的。
再举一个没有设计过程,但不能免除设计责任的例子。 销售公司销售空调,顾客提出说明书上的列出的产品功能,而产品实际没有这个功能,要求退货索赔。此时销售公司不得以本公司只负责销售,不负责产品设计为由拒绝退货、赔偿。而是要顾客自己去找生产厂家。
这里说的施工单位是没有设计资质的施工单位。有些施工单位是有设计资质的,如装饰装修公司是有设计资质的,这类企业当然不能处理8.3为不适用条款
无论是否处理8.3为不适用,该负设计责任的就要负责,不能因为8.3为不适用就免除设计开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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