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536206 发表于 2011-7-20 09:33:30

请教:建筑设计院如何审7.3和7.5.1

一直不能很明确地区分设计院所的7.3和7.5.1过程,例如在建筑设计院中如何将这两个环节区分开来,审核时又各应该重点关注些什么?
另外在软件开发行业,又应该如何审核7.3和7.5.1条款?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1-7-20 17:59:14

7.3是单个设计任务的管理,从731到737都不能少;而7.5.1是对设计的综合管理,主要是设计管理规范化。

rml 发表于 2011-7-20 19:34:32

菜鸟 发表于 2011-7-20 21:31:49

:)7.3是设计和开发的环节,其实就是规定了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整个流程,应该审核企业是如何开展这些工作,看是是否满足要求,对象是对产品而言;而7.5.1是指服务要在受控的条件下进行,强调的是过程要受控。对象不一样(个人愚见)

rml 发表于 2011-7-20 21:42:04

wxsunhao 发表于 2011-7-22 07:42:29

我以前说过,你把设计的工作都在7.3中完成了,完全可以删减7.5的。

rml 发表于 2011-7-22 09:34:03

kojak585 发表于 2011-7-22 09:37:29

wxsunhao 发表于 2011-7-22 07: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以前说过,你把设计的工作都在7.3中完成了,完全可以删减7.5的。

你的观点很独特,也很天真。

wxsunhao 发表于 2011-7-23 05:44:14

rml 发表于 2011-7-22 09: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么,对设计输入、输出和中间成果的检验是通过评审、验证、确认(以及变更时必要的相应活动)来实现的, ...

我觉得这倒是一个新问题,这时候的“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工作完全通过7.3完成了,但824是不能删除的,如何做,还得请教下?

kojak585 发表于 2011-7-23 23:36:36

wxsunhao 发表于 2011-7-23 05:44 http://www.isofan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这倒是一个新问题,这时候的“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工作完全通过7.3完成了,但824是不能删除的,如何 ...

通常设计院除了向用户提供设计产品(图纸、软件、模型、创意等)外,还应包括这些产品交付以及交付后的售后服务等活动,对这些活动的监视和测量一般不在7.3.4~7.3.6的评审、验证和确认的控制范围之内,应在7.1中考虑输出对这些活动实施有效的监视和测量的具体方法,此外,对设计产品通常都会按照策划的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办法进行专业等级评定和工程综合等级评定,均可在8.2.4条款中实施。

不能按rml说的只进行什么指向式说明。

WMQZLY 发表于 2011-7-26 18:45:13

7.3和7.5可结合审

WMQZLY 发表于 2011-7-26 18:46:26

设计的产品就是输出,所以评审、验证、确认可以就是8.2.4

tbhbobo 发表于 2011-12-24 21:16:19

lz还是没要到答案

rml 发表于 2011-12-24 21:44:21

zlt0414 发表于 2011-12-24 22:55:12

合并审核,融会贯通,不要教条!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2-24 23:56:20

抛砖引玉吧~~

设计院7.5过程的主要控制内容

7.5.1 确保在受控条件下进行设计服务提供,受控条件包括:
a)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设计服务过程依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工程设计图纸进行设计服务。
b)编制设计服务计划。经营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设计服务计划,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发至有关部门和设计室。
c)服务准备。根据现场需求确定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熟悉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内容,了解服务要求,做好相应准备。
d)服务内容:解释设计,需要时向顾客和施工单位做设计交底;解决施工及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或顾客及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需要编制设计更改单。服务人员填写“施工现场工作记录”。
e)编制服务报告,现场服务人员按单位工程编制服务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设计有关的问题,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对策及建议,交设计室主任验证。
f) 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设计院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交付使用,按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产品,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经营部负责设计图纸的交付,可采取派人送达、顾客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办理责任经营的交付手续。
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标识、状态标识(在工程设计实现过程中校审、验证等为状态标识。如校审查出的问题记载,修改记录,验证记录,只有逐级校审签署才能表明逐级放行,此类状态标识都具有可追溯性)等。
7.5.4 顾客财产
顾客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供本院使用的如政府及上级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等;顾客提供作为设计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如原始资料、设备资料、意向性文件或协议、现场勘测报告等;由本院代保管的,如改、扩建工程原始资料,知识产权等。
7.5.5 产品防护
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
a) 建立并保持适当的防护标识;
b) 文件资料在搬运过程中要加强防护,严禁日晒雨淋,零散图纸采取措施,防止搬运途中破损,视图纸资料多少可采用车辆或人工搬运;
c) 产品在贮存:存档的底图及工程设计资料及时送交资料室保存,原始资料整理后装袋,注明工程名称、档案号后统交资料室保存。
d) 产品交付:设计成品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工程设计成品文件存档验收单》送交资料室存档。总工办经检验合格后填写《工程设计成品检验记录》交资料室安排出版、晒图装订后交付给顾客。


设计后期工作主要内容

设计后期工作包括配合施工,补充或变更设计、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试运行,质量事故处理,设计回访,设计质量复查及工程设计总结。

wxsunhao 发表于 2011-12-25 08:47:03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2-24 23: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抛砖引玉吧~~

设计院7.5过程的主要控制内容


觉得这些都不一定通过7.5来控制的。特别是你所写的7.5.5,更是为了防护而防护,完全可以在423和424中解决的,而且在文件控制和记录控制更加专业些。
另外:设计院的产品是什么?是图纸资料吗?我觉得不对吗。还不如说是提供知识服务更好一些。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2-25 09:21:48

wxsunhao 发表于 2011-12-25 08:47 http://www.isofan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觉得这些都不一定通过7.5来控制的。特别是你所写的7.5.5,更是为了防护而防护,完全可以在423和424中解决 ...

4.2.3和4.2.4主要是设计院内部管理控制,这里的7.5.5主要是设计产品交付过程涉及的文件资料防护控制。你重点没有搞清楚。

设计院的产品是什么?一般表述是xxx设计及服务,设计图纸资料是其产品的输出形式之一,觉得不对吗?

rml 发表于 2011-12-25 10:59:58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2-25 11:10:28

楼主今年7月开贴,坛子里的“专家”们给出了多少有参考价值的内容?知道就直接帖出你肚子里的真货嘛。。。
只会耍嘴皮子玩弄文字游戏?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2-25 11:15:10

给出某设计院7.3.6的实际内容

4.6 设计和开发确认
4.6.1 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要求,设计室应依据策划的安排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
4.6.2 确认一般在设计开发完成后、工程图纸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应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实际条件或模拟条件)下进行确认。设计确认活动是通过建设单位的业主、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以及有关的第三方参加的外部评审来实现。
4.6.3确认活动有以下几种:方案设计或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的会审;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施工图审图公司进行。
人员安排:按策划的安排,院级确认由总工程师主持,由总工办通知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确认会。室级确认由室主任主持,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包括有经验的设计人员参加确认会。
4.6.4 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雅客居 发表于 2011-12-25 11:18:00

个人观点:

      在讨论7.3和7.5的时候,首先应该了解其控制的对象。
      对7.3而言,主要针对的是产品,设计院的产品是什么?而对设计院而言,7.5是针对设计和开发过程的管理。
      以7.5.1的要求而言,7.5.1 a)强调获得产品特性的信息,即是:设计院提供产品的特性;
                                  7.5.2 b)强调的是在设计和开发时,必要情况下的作业指导书,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用常规的设计和开发方法无法实现,需要编制作业指导书;
      7.3和7.5.1这两个条款的关系,个人认为在审核的时候,以7.3为主线,但同时你应该在设计的每一步,考虑7.5.1的要求。比如在审核设计和开发的输入时,你应该考虑“获得产品特性的信息”,如果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的控制需要作业指导书指导时,需要考虑7.5.1的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由于设计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产品设计和开发过程,同时也是“生产和服务过程”,所以不要将两者完全割裂来进行审核。 在审核时,应将两个条款进行紧密的结合。

rml 发表于 2011-12-25 11:20:04

kojak585 发表于 2011-12-25 11:24:21

最会叫的动物是什么?相信大家心知肚明。。。

雅客居 发表于 2011-12-25 11:33:32

对7.5.5和4.2.3的讨论,是否可以如下理解:
1、控制对象不同。
4.2.3的控制对象在4.2.1中有明确。
7.5.5的控制对象对设计院而言主要是其提供的产品,图纸、规范、计算书、样板间等。
2、控制目的不同
7.5.5控制目的主要是产品符合性提供防护
4.2.3控制的目的是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处于受控状态
3、控制方法不同
7.5.5控制的方法涉及搬运、储存、包装、防护和交付;
4.2.3控制的方法在条款4.2.3中有a-g)条
4、控制的主体不同
7.5.5控制的主体应该是设计和开发过程中涉及设计和开发的各职能部门
4.2.3控制的主体应该是文件的控制部门

雅客居 发表于 2011-12-25 11:35:10

以上描述中:

3、控制方法不同

改为:控制途径不同

rml 发表于 2011-12-25 11:47:13

lixiji 发表于 2011-12-25 11:47:40

对一个组织的审核当然是在组织已明确了顾客和产品并依此确定了过程后进行的。不失一般性,可以假定组织确定了2个业务过程(取得设计合同、完成设计合同)和N个管理、支持过程。
作为单纯的设计院所,其产品就是一个文件包,一个设计项目组即相当于一个生产制造单位。
通俗地,7.3是产品设计控制,7.5是产品制造控制,前者主要落实在争取获得合同上,后者当然是针对整个设计过程即“完成设计合同”(如果能够假想设计组在制造产品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随便就讲这些,即刻闭嘴。望砸砖者手脚轻点。

rml 发表于 2011-12-25 12:19:39

雅客居 发表于 2011-12-25 12:40:10

雅客居 发表于 2011-12-25 1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观点:

      在讨论7.3和7.5的时候,首先应该了解其控制的对象。


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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