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角尖 发表于 2016-12-10 18:37:26

研究院(所),有可能找到删减7.3的正当理由吗?

研究院(所),有可能找到删减7.3的正当理由吗?为了表述方便,还是采用2008版的说法,其原理也应适用于2015版这里的研究院(所)是指的名副其实研究课题的研究院(所),仅仅用研究之名,而干别的营生的不算,为了表述方便最好把计量研究院(所)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归结起来其实就是研究课题是不是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观察了一下,是否将研究课题,分为2类其一、发明创造--譬如新工艺的研究、新能源技术的研究、交通工具的研究,等,这些研究应该可以属于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 ,7.3是肯定不能删的其二、探索发现--譬如考古研究、UFO研究、新的粒子的发现。犯罪心理学研究等这类不属于产品与服务的设计开发,这类研究所有可能有删减7.3的正当理由。像UFO 研究,其性质大抵与 寻找失踪人员的工作类似。不同的是,一个在天上找,一个在地上找。当然在进行探索发现时,会涉及到新技术和新设施的发明,如为探索太空,发明宇宙飞船。但发明宇宙飞船不是探索发现而是发明创造。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016-12-10 19:01:05

研究院(所),不以设计和开发为主业,打算删减7.3;既然这样,一是为什么还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二是以什么为主业呢?

yangxiaoqing36 发表于 2016-12-11 16:08:10

2015版的8.3条款就不能删减,可以参见CCAA的审核员培训教材。每个单位均有设计开发过程

牛角尖 发表于 2016-12-11 17:05:09

2015也有个适用问题,本帖的“这个问题归结起来其实就是研究课题是不是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到现场还真是很麻烦的事,譬如说假定UFO研究 是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那个输入的要求:法规要求、功能性能的要求如何处理?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016-12-11 20:32:26

UFO研究怕不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吧?其研究结果基本上只能是研究报告,怕也无法得到验证和确认。

牛角尖 发表于 2016-12-11 21:04:02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016-12-11 20:32
UFO研究怕不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吧?其研究结果基本上只能是研究报告,怕也无法得到验证和确认。

如果将7.3(8.3)的要求用在探索发现类的研究上,那可是要乱套,如:对考古成果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就成了天大的笑话。所以当我们在审核这样组织时,搞清楚一些概念还是有必要的。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12-11 22:59:58

楼主钻牛角尖的精神可嘉,但目前所采用的方法不可取。
建议楼主还是先把下面的几个质量术语和定义搞清楚再来讨论:
要求,产品,服务,设计开发,顾客
组织建立保持QMS的目的是什么?

你说的研究院(所)搞的研究课题有外部顾客需求和要求吗?仅仅是自己搞着玩儿或申请专利吗?那需要申请第三方质量认证审核吗?如果你去审核要去证实什么?

rml 发表于 2016-12-11 23:02:07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6-12-12 09:31:04

其二、探索发现--譬如考古研究、UFO研究、新的粒子的发现。犯罪心理学研究等这类不属于产品与服务的设计开发,这类研究所有可能有删减7.3的正当理由。
对于该研究单位来说,这些都是他们的产品,也不能删减7.3。如果只有研究成果而无法进行证实和应用,也就是无法进行验证和确认,那该单位不具备质量认证的条件。

rml 发表于 2016-12-12 18:26:19

kingrobin 发表于 2016-12-12 23:33:00

可不可以删减7.3,取决于其具体认证范围和具体活动,失去前提无法决定结果。
话说回来,如果一个研究所要认证他们的食堂是怎么做饭的也没什么不可以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12-13 09:01:12

某认证机构给某研究所颁发了认证范围为“研究所食堂是怎么做饭的”的QMS证书 :lol

shuihuo 发表于 2016-12-13 09:17:20

楼上都是神仙

王国旭 发表于 2016-12-17 09:27:15

马上就使用新标准了,再讨论2008版7.3已经没有意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研究院(所),有可能找到删减7.3的正当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