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给提供样衣,可删减7.3吗
请问:一家生产服装的企业,一般顾客给提供样衣,然后我们会根据顾客的样衣制作一件,让顾客看看是否满意,如果顾客满意的话,就开始制版,下工艺单,就可以进行生产了。请问这种情况,7.3设计开发,中的7.3.1到7.3.7中的各个步骤都需要作吗,还是可以删减其中的一些步骤,请教 我认为7.3.1—7.3.7这几个步骤都需要做,不可以删减。 我去过许多这类企业,都删减了7.3。 我觉得应该保留7.3的内容、。 按照顾客提供的样衣生产,我个人认为不能删减7.3条款,样衣仅是客户对产品的要求,要实现向顾客提供产品,还需要企业技术人员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布料的选择等)、工艺设计,因此不应该删减7.3条款。 同意6楼的见解,个人觉得,7.3这个条款不能删减。虽然客户提供样衣(属于客户财产部分),但是布料的选择、工艺的制定裁剪、以及图样的设计,都是需要自己完成的。除非,客户提供制衣的工艺步骤图及相关设计要求,都由客户提供,工厂仅是代工的话,那可以删除 可以删减7.3 我同意7楼的意见,这种情况不能删减7.3条款 典型的外贸企业经营特点。楼上诸位及对,不能删减7.3,但现实是许多认证机构默认删减7.3。这是一个无奈的默认,因为企业给咨询老师的咨询费很低,加上企业99%以取证为目的,咨询老师因此没有必要下那样大的功夫把一个7.3折腾来折腾去。关键是我们审核员要有能力找出一个“正当的理由”,建议在这上面下功夫吧。 可以删除7.3。但是布料的选择、工艺的制定裁剪、以及图样的设计等都是可以在7.1中实现的。2008版也明确7.3只是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不涉及工艺的设计。这是两个问题,不要一提到设计就往7.3上靠。
如果企业愿意按照7.3的要求规范工艺设计管理,这是可以接受的,也可以按7.3进行审核,但如果企业不愿意这样做,也不能强求企业一定要保留7.3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理论与实际是有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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