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判多個條文?
請問:所有體系中,在判不符合條文時,只能判一個還是可以判多個?如ISO/TS16949內部稽核中經常發現8.5.2與8.5.3一起判
有時候大家討論,覺得這個條文也有關系,那個也有關系,規范來講,可以一起判?還是只能判一個?
請大家賜教!謝謝!
实际审核看各认证机构自己的规定,个人认为,只要事实清楚,判据准确,判一個条款還是判多個条款不是原则问题。在一份不符合报告中能把复杂问题以简洁的方式表述出来并准确判定几个对应条款的不符合,也是一种能力。如果审核员自己对标准要求理解不透,因为吃不准,在一份不符合报告中胡乱开几个条款的不符合,则实不足取,反而会落下笑柄。
考试时一般不会出现一个判标题同时不符合多个条款的情况,如你发现既可以判这个条款,也可以判那个条款,多半是你没准确把握题意,或者是你对标准要求的理解有问题。 一般情况下,就近原则,判一个条款! kojak585 发表于 2011-7-9 1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实际审核看各认证机构自己的规定,个人认为,只要事实清楚,判据准确,判一個条款還是判多個条款不是原则问 ...
在审核实践中,只有在多体系审核中,才可能对同一个问题对应于多个体系的条款,这也是结合审核的优点之一。在单体系审核中,审核员要善于抓住事物的核心,就事论理。这样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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