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判定那個條文
工作現場有使用化學品,而未配備MSDS表,該判那個條文?謝謝! 个人认为应为4.7应急准备和响应 4.4.5d) 确保在使用处能得到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4.4.6a)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因缺乏程序文件而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OHSAS18001:2007则是4.4.6a)适合于组织及其活动的运行控制;组织应将这些运行控制纳入其整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上述两个条款对应的要求都可以考虑。实际审核时似乎审核员更多判到4.4.6条款。 哪条规定现场一定要有MSDS啊? 一般判在4.4.6 建议改版时将“4.4.5d) 确保在使用处能得到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改为
4.4.5d) 确保在使用处能得到适用版本的有关文件。 wxsunhao 发表于 2011-7-9 0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哪条规定现场一定要有MSDS啊?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颁布的第591号国务院令,对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后重新颁发,其中的内容有: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_内容和项目顺序》中也有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编写、分发、使用的具体规定。
最直接的规定:原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1.1起实施)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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