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与认证有关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已经实施,其中哪些与认证有关?特别与审核员有关系呢?本人认真看后提出来讨论: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可以提出新的认证管理体系,如食品添加剂认证等等)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万精油条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条对认证公司有利,只是提到HACCP体系,可是ISO22000是HACCP体系吗?但是认证公司进行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可能吗?监督审核是是否属于跟踪调查,否则与前面一句话矛盾了)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企业有食品包装袋中使用认证标识是否属于此类情况?认证机构不会去推荐,但是误用标志的情况非常多)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审核员现场审核时可能会发现此类情况,但是企业一般不会告诉审核员)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这条会直接涉及到认证机构、审核人员。失职、渎职在《刑法》有规定,不过渎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证机构人员最多只是失职)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哪些例子呢?)
请大家讨论! 分析的真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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