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l 发表于 2011-5-5 16:41:49

rml 发表于 2011-5-5 16:42:13

wxsunhao 发表于 2011-5-6 10:15:34

场所3LY03保卫科治安巡逻不到位8.2.4不妥。该法规要求与车站服务关系不直接。可考虑为车站服务所所需工作环境的管理——不符合6.4。
想了下,放在824确实不太好,是不是属于有章不循?

rml 发表于 2011-5-6 11:14:21

wxsunhao 发表于 2011-5-7 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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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维护车站治安也是车站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全是工作环境的问题。工作环境主要还是与产品相关的硬件资源为主吧

rml 发表于 2011-5-7 10:17:43

wxsunhao 发表于 2011-5-7 10:40:59

不过这个问题值得讨论下,工作环境究竟包含些什么内容。标准上说“工作环境”是指工作是所处的条件。对于服务提供来说,如何理解。良好的治安环境能不能属于工作环境的范围,还是服务提供的一部分

rml 发表于 2011-5-7 11:09:08

wxsunhao 发表于 2011-5-8 06: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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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9000中的工作环境与14001环境的区别是很清楚的。9001工作环境定义为“工作所处的条件”。对于服务提供来说,良好的治安,对于车站来说,是属于“工作所处的条件”,而对于顾客来说,则是其接受的服务提供的一部分。正如你所说的,行车安全也是这样。所以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不能仅考虑6.4,也应该考虑7.5.1
引申下,如果在候车室里发生抢劫,除了考虑环境问题外,也应该考虑顾客财产的问题。
你现在的观点我能接受,但还没有能说服我。

rml 发表于 2011-5-8 06:56:00

wxsunhao 发表于 2011-5-8 07: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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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记质量的三个方面,安全应该是法律法规要求的一部分,也是不言而喻的。
你还是没有能说服得了我。
流程图能不能画出来不重要,让我现在画,我当然能把这一块放在里面。
还有“顾客满意”当然包括平安啦。

wxsunhao 发表于 2011-5-8 07: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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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你说的也是有道理的,我不买票,到车站瞎逛,也能享受到“治安”的待遇,不过是作为潜在顾客吧。
不过,你说安全是不用花费也应该做到的,这一点我不同意。车票中是有安全强制险的,汽车的情况咱不清楚,火车是明确的,而且是以剪票作为强制险生效的依据。从整体上来说,需要赔偿的额度也不会超过购买服务的费用的。

一帆风顺 发表于 2011-8-29 16:35:25

谢谢您的分享!

poverty 发表于 2011-12-15 21:45:49

rml 发表于 2011-5-8 06: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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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你老兄太犟。


原来没看,现在觉得孙老师言之有理,汽车站的安全跟制造企业的环境不一样。
一个机械加工厂,环境脏点差点和产品的质量无直接关系。环境不合格,产品仍然可以合格。
而汽车站提供的产品是一种服务,如果安全不到位,东西被偷了,发生火灾了,那么顾客会不满意吧?你提供的服务就不合格。
所以这个应该判在7.5.1而不是6.4。

rml 发表于 2011-12-15 23:23:42

gongniangui2008 发表于 2011-12-16 00:07:52

拜读!

tbhbobo 发表于 2011-12-18 20:48:26

3

rml 发表于 2011-5-5 16:42 http://www.isofans.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评述:
该例5 个不符合案例比较明确,所引法规准则也基本适用。但有些判标值得商榷。
场所1LY01出站安检缺 ...
感谢lz的好贴,受益匪浅!

2.同意7.5.1,没有证据表明代班的那几个签名司机不具备能力资格。
3.751e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e,6.4组织应确定和管理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产品符合要求对汽车公司来说应为将顾客准时安全的送到目的地,而这个巡逻不到位和将顾客安全送达没什么必然的联系,赞同751e是因为这项监视和测量服务有规定,但巡查不到位。
4.判7.6,因为是在外面监测的设备,如果是车内监测的设备,就751d。
个人拙见,不足之处请指正

rml 发表于 2011-12-18 22:42:27

WUTONGYU5393 发表于 2011-12-20 19:36:25

谢谢各位老师,受益匪浅

rml 发表于 2012-2-10 18:28:25

wxsunhao 发表于 2012-2-11 10:32:06

讨论是相当有益的。通过讨论才能将案例背后的要求真正找出来。我以前也说过,rml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还是没有说服我。大概在服务企业中,任何工作都与顾客有关,也不可能界定得很清楚。我现在觉得,在这个题目中,车间需要提供良好的治安,应该是服务环境的一部分。但未及时巡逻,或者巡逻没有记录,不一定能证明其提供的环境不符合,rml是不是还是认为一定要放在环境里说事呢?作为间接提供给顾客的服务来控制,行不行呢?

wxsunhao 发表于 2012-2-11 10:33:00

还要说一句,咱讨论只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标准。咱代表反方辩论,不等于咱的观点一定是反方的。

rml 发表于 2012-2-11 10:35:29

rml 发表于 2012-2-11 11: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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