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o3721 发表于 2011-4-23 09:30:18

7.3可以删除吗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B公司的管理手册上看到这么一句话:“因公司产品设计均采用总公司A的设计要求,且不存在将顾客要求转化为产品的特性或规范等,故将条款7.3删减,部分设计要求(7.3.4—7.3.7内容在7.1中体现)。同时,公司不存在顾客的财产,故将条款7.5.4删除”请问如何处理。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1-4-23 09:34:26

没问题。处理什么?

polo3721 发表于 2011-4-23 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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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表示B公司只按A公司的设计组织生产,而不存在自主研发,即如果在B公司发现存在自主研发的产品,是否就代表管理手册的适用范围就存在问题?如果假设成立,那判4.2.2a)?

rml 发表于 2011-4-23 10:42:53

古绛新人 发表于 2011-4-23 13:47:20

一开始的阐述很明确的。公司的设计均采用总公司的,,,咋可以删除7.3呢,凡与客户有接触均有顾客财产的,如标准近强调的,客户车辆,顾客的有关信息,客户个人物品等等;所以7.5,4当然不能删的

wxsunhao 发表于 2011-4-24 06:21:53

我觉得现在的问题不是能不能删,而是如rml所说,删减的理由不充分,没有反映组织在能力和满足法规的责任方面是不是就没有相应的责任了。

颜伟斌 发表于 2011-5-11 10:32:59

当然不可以删了

刘合明 发表于 2011-5-11 16:33:01

B只是A的一个生产基地或称A的一个生产车间,可以删减7.3节。但A要来管理7.3相关内容。
7.5.4最好不要删减,放之有用,删之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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