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l 发表于 2016-6-11 06:45:47

taojiangsong 发表于 2016-6-12 13:30:13

一类是“违反”型隐患,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将各种“违反”的概念规定为事故隐患,为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加强对遵守各种规定的“执行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段话错误!

taojiangsong 发表于 2016-6-12 13:36:25

最新的正在征求意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修订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又增加了场所的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复杂了。

rml 发表于 2016-6-12 15:28:31

rml 发表于 2016-6-12 15:32:39

crusader 发表于 2016-6-13 14:04:14

这其中的问题是由于这些规定的定义来自于不同的标准。而这些标准是不能等同的。

rml 发表于 2016-6-13 14:15:04

crusader 发表于 2016-6-13 14:17:30

rml 发表于 2016-6-13 14:15
呵呵。不用想那么多,就用语法、逻辑衡量,再就两段语言自相比较就够了。

我是说,写这个规定文件的部门都是引用其他标准定义,却不加考虑相互关系的,看过注安教材的都会明白用各种术语堆砌的安全管理有多么让人无语。

crusader 发表于 2016-6-13 14:23:38

rml 发表于 2016-6-13 14:15
呵呵。不用想那么多,就用语法、逻辑衡量,再就两段语言自相比较就够了。

您贴的这段隐患两类的分类本身就存在互相交叉,想分却分的让人分不清。

rml 发表于 2016-6-13 16:06:21

rml 发表于 2016-6-13 16:18:54

rml 发表于 2016-6-13 16:50:12

shirong117 发表于 2018-3-26 10:46:57

官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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