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里强制检定清单的疑问
在此请教个问题:关于计量法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一个强制检定目录。
目前我们公司里有一些“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若要咬文嚼字,强制检定目录里是没有的。
但是按照它的用途:用于侦测生产车间里的可燃性气体(也对人身体有一定危害)的浓度,防止安全事故和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
这个应该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范畴
于是我咨询了上海计量院(校验单位),这个是否属于强检?
结果其告知不属于,给我们出的就是普通的校准报告,频率每年一次。
对此,我想知道这个到底是否属于呢?而且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否足够?
另外,关于明确属于强检目录里的设备,正确的管理要求又是如何的呢?其管理单位是当地计量所还是质监局?是否需要主动的告知并备案?还是其他...这个跟特种设备里的一些配件(比如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我已经懵B了...
希望能得到大神的指教,谢谢!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确不在国家现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理也的确不用定期送法定计量部门周期检定。但,这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用作安全防护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单位配置了用于定期标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标准气体(标准气体属于纳入周期强检的计量标准物质),并按计量法规定将该标准气体纳入了周期强制检定管理,且使用单位具备标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所需的资质(参见SY 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8.1.1条规定)。
一般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单位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按照计量法规的规定,这些单位应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配套的标准气体送具资质的单位周期检定管理。即使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单位具备所述条件,在用的标准气体也应纳入周期强制检定管理。
肯定是强检计量器具,没商量 管理单位当然是质监局,质监局都有内设计量科或综合科主管法制计量工作,计量所是检定机构,不是管理部门 zczjjls 发表于 2016-5-31 15:03
管理单位当然是质监局,质监局都有内设计量科或综合科主管法制计量工作,计量所是检定机构,不是管理部门
那这样讲,我们现在是找错单位了?
我们找的是上海计量研究院,这个不知道属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支...
还有,人家给出个校准证书,合理吗? maq 发表于 2016-5-31 14:25
肯定是强检计量器具,没商量
请问您可以出具具体的判定依据吗?
我也觉得是,但找不到没有明文规定的佐证... 这个不是强制检定的,你只要找有资格校的即可;计量所往往是质检局的三产单位 bentton 发表于 2016-7-2 14:57
这个不是强制检定的,你只要找有资格校的即可;计量所往往是质检局的三产单位
《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987 年 7 月 10 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 231 号发布)
对此话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看看,里面有一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时的应急处理
因燃气泄漏引起探测器报警并使用自动切断装置动作时,切勿开灯或打开任何电器开关;应立即打开窗户进行通风,等探测器红色报警指示灯熄灭后,立刻查找确认燃气泄漏的原因(无法确认原因时应联络相关的燃气公司进行专业处理),并进行排除。应急处置时务必注意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待确认探测器不再继续报警(燃气不再继续泄漏),按动手动开关打开自动切断装置恢复燃气。
请勿随意触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的电源,以防探测器不能正常工作。
SY 6503-2000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其实这个判断很简单。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你这个报警器有必要装吗?有必要。准确性如何保证?检定。自己能做吗?不能。OK,当然外送了。送给谁?当然是有资质的。没资质的你信吗?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7-2 16:58
《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 ...
兄弟说的在理,我们国家的很多标准都跟不上时代啊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7-2 17:38
SY 6503-2000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好久没来了原来已经有这么相信的答案了....老师辛苦了...
现在我们的做法已经定下来了,既然不再强检目录里,我们就没有义务去强制检定...
我们采取折中的管理方法是,每年委拖有资质第三方校准并出具校准证书,对照校准结果自行决定...
当然证书里一句的校准SOP就是你贴出来的那份资料,结果必须符合要求,不然就报修...
我觉得这样子也算是比较合理的,老师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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