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道判标题看5.2.2与10.2.1的区别
判标题1:现场审核发现,项目经理提供的项目经理资质证明文件,是假的。不符合事实:项目经理不具备任职资格。
不符合《规范》10.2.1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的要求。(×)
讨论:10.2.1强调的是项目经理部的机构、部门和岗位设置。该题是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的问题。
应该不符合《规范》5.2.2 施工企业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配置相应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质量检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
判标题2:A公司中标一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时由于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不能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于是由另一项目经理主持,该项目经理注册为B公司,是一级市政工程建造师。
不符合事实:项目经理不具备高速公路的项目经理资格
5.2.2——项目经理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建造师必须完成相关注册变更后方可在另一家单位执业,市政建造师不能承担高速公路工程。
讨论:该题属于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是“持证上岗”问题。
不符合《规范》10.2.1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都判5.2.2,项目经理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事实非常清楚。不是人员配备问题。 有道理,但是不是标准答案呀? 好像有点明白,试问一下,持不符合的证是否是相当无效的证,无效的证应该为无证吧 题2中高速公路工程投标时任命的项目经理在资格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开工时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不能进行该工程的管理,表明项目经理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这正是10.2.1的要求。 大家看一下培训教程108页,我认为涉及项目部人员和部门数量应判在10.2.1,涉及证的应判在5.2.2,因此,上2题都是5.2.2 我的理解:
先说10.2.1。培训教程实施指南是这样说的:凡需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配备,其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条文说明是这样说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
因此我认为,对需持证上岗的,若策划是没有设岗位,或实施时满足不了策划的人员数量要求,这时判10.2.1。
而对5.2.2 ,条文说明是这样说的,人员的配置必须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上述案例我认为均是人员的配置没有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判5.2.2。 第2题判10.2.1似乎不太好,实际情况就是项目经理没有证。 都判5.2.2 回复 城石 的帖子
两题都判5.2.2 谢谢指导!希望传授更多的经验!
谢谢了。你的资料很有用,以后有好的资料大家要互通有无,对考试有帮助呀.多谢了.
2题应该判在10.2.1,不符合事实: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项目任职。(国家鼓励建造师跨行业任职)
2题应判10.2.1,人员配备不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的“不能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的质量管理要求。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我认为:第一题 判5.2.2 第二题 判 10.2.1 2题都判5.2.2 没标准答案吗?这样争论没个结果,考试怎么办?也来争? 做判标题,首先分析题目的管理主题是什么,例如题目讲的是什么管理职能、涉及施工企业的哪个管理层级,这些内容弄清楚了,就好判断属于《规范》的哪一章,即一级条款。接着判别二、三级条款就比较容易些。例如,上述第一题是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应判第5章,第二题是关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因在多个项目部工作不能到位,由他人顶替,属于项目部机构配置和人员配备,应判10.2.1。以上意见对否,希望大家补充,重要的是做题的思路和方法。 判标要就近不就远,第一题应判5.5.5,第二题是开工时问题,应判10.2.1,项目部对施工质量负责应配备合格人员。 我来给个新看法,第2题直接判定在7.2.2
因为投标时A公司不能满足工程项目要求,没进行评审自己公司的能力 至善诺水:你的这个看法是问题的原因,实际中很多施工企业明知自己的能力不足,但也要想尽办法获得中标,拿到工程后又不依法、按规定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而是随意“拉郎配”。回到这一题,《规范》7.2是关于“投标和签约”的要求,7.2.2确认具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进行投标及签约。也是针对“投标和签约”特定阶段的,而该题的场景已经是项目开工了,再去判“投标和签约”的问题就离得远了点,你说是吗? 我认为应该都判5.2.2,都是持证的问题 我认为项目部的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的问题才能判在10.2.1,上述2题其实都是项目经理的持证不能满足法规要求:第1题是假证,第2题是专业不对且在另一家注册。所以,上述2题都应判在5.2.2。 第2题的问题在于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不能在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顶替人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只要没有经公司书面任命,确定其职责,都是违反规定的。见《规范》4.3.4 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组织机构的变化和职责的调整,并对相关的文件进行更改。
如果顶替的项目经理是本公司员工且具备资格(在公司没有书面任命的情况下)是否这一题就没有不符合了呢?! 我同意19楼的意见,就近不久远。 判标题1:现场审核发现,项目经理提供的项目经理资质证明文件,是假的。
不符合事实:项目经理不具备任职资格。.
不符合5.2.2
判标题2:A公司中标一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时由于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不能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于是由另一项目经理主持,该项目经理注册为B公司,是一级市政工程建造师。
不符合事实:项目经理不具备高速公路的项目经理资格
应判5.2.2
我同意涉及证件判5.2.2条款 都判5.2.2,项目经理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事实非常清楚。不是人员配备问题。 10.2属于策划,显然第2题应判5.2.2 都是5.2.2! 我觉得应该都判在5.2.2,人员配备肯定是要配备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项目经理持证上岗也是要求持正确的证上岗,你的证不符合项目要求,再多再高级也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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