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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06: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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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件试块指建筑施工中,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等各方面相同的砼试块。 也就是同条件养护:指砼试块的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等完全相同,也就是现场混凝土怎么养护,试块就怎么养护 # d( k6 w: [5 O8 K' N
* S4 r3 I" [' z7 N% w: n1、留置部位:在《混凝土规范》附录D,D.0.1明确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件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10.1.1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结构构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垫层无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笔者建议,应邀请设计单位参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w: k3 o; C1 `* L" x8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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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数量: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D.0.1第3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而不是象有些施工人员理解的“规范附录D,D.0.1第”3“条‘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少于3组’。因此,我只要做同等条件养护试件不少于3组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及结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要求正确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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