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删减50430中的“分包管理”
最近学习50430标准条款,有几点疑问,现提出来讨论: 1 劳务公司分包后,可否再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专业承包后再分包工程,没有看到劳务再分包的规定。现实的工程建设中有没有劳务再分包的现象存在?)真勤快,大过年的还这么学习。 好像是说专业再分包是不允许的,但劳务分包是可以的,但劳务分包是不能再分包,这个问题还真没有想到过 看看招投标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劳务分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也没法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无论是否劳务分包的再分包都是不允许的 劳务分不好说啊 看看招投标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s* TB" a6 D2 ^" Z% `4 x6 x' i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我也对此有疑问,期待权威解答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请教:
劳务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吗?
这里的“中标人”是专指“总包”或发包人直接发包给的“专业承包方”吗?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无论是否劳务分包的再分包都是不允许的 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