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即将修订发布
点击连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为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修订,已于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审查工作需要,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意见”字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
大家积极反馈,将不利于审核员从业、职业发展及监管的相关反馈发邮件到指定邮箱!
对审核员有什么利好? 认证认可行业要焕发新春了么?
第二十八条【认证委托人的诚信义务规定】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陈述、虚假承诺,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记录或者样品。
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委托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发放认证证书;已发放认证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八十二条【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虚假承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记录或者样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列入失信名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