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餐饮类企业做环境体系认证,还需要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登记么?
餐饮类企业,做环境体系认证,是不是不需要做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了?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没有找到 餐饮、饭店类 的管理要求;——不需要做环评
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也没有找到 餐饮、饭店类 的管理要求;——不需要 申请排污许可证
那么请教一下:
1)上面的推论是否正确?
2)餐饮类企业做环境体系认证,需要什么材料呢?依据又是什么呢?
很明确。不用环评,也不用排污登记 不需要办理环评。做下排污登记,其他具体要求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 zhishuixinyue 发表于 2022-11-26 01:15
不需要办理环评。做下排污登记,其他具体要求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
排污登记也不用做,因为没有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也就是没有列入重点和简化管理(不用办理排污证),也没有列入登记管理(不用做排污登记), zhishuixinyue 发表于 2022-11-26 01:15
不需要办理环评。做下排污登记,其他具体要求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已经明确排污单位需要进行排污登记。 是否需要环评,应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原环保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除了国家“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01(2020修改)之外,各省、市大多数制订了相关的地方标准。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有管理要求的地方,审核时需要关注。
有的地方还公布了“实施细则”。如:
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餐饮油烟管理)
序
号 行政权力名称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4.2项: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
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5.1项: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轻微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2mg/m3 小于等于10mg/m3的。 设置1-2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油烟超标排放类
设置3-5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10mg/m3 小于等于20mg/m3的。 设置1-2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3-5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严重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排放油烟浓度大于20mg/m3以上的。 设置1-2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3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3-5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40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 责令改正,处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情节一般的。 予以关闭,并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类
一般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予以关闭,并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予以关闭,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3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其占地面积在40㎡以下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烧烤类
一般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其占地面积在40㎡以上80㎡以下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其占地面积在80㎡以上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的处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轻微 设置1-2个灶头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排油烟类
一般 设置3-5个灶头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严重 设置6个以上(含6个)灶头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2-11-27 06:42 编辑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22-11-26 09:11
是否需要环评,应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原环保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21版名录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是否要做环评,当然是以这个名录为准,各地的一些这方面的法规是针对的没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的特例而言的,其规定还要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楼主例子不是特例,故按照名录,是不用做环评的。
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就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你列出的这些文件都是地方规定不纳入管理的建设项目。是依据2017版名录制定的。从这点看,这些文件都应该是作废文件或无意义的文件。21版名录第五条,没有纳入名录里的建设项目,而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这样的意思。
幼儿园 发表于 2022-11-26 09:35
除了国家“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01(2020修改)之外,各省、市大多数制订了相关的地方标准。对“餐饮业油烟 ...
太详细了,多谢多谢 各位指导的老师,非常感谢 怎么在线监测?这也有相关规定。例如:DB4403/T207-2021《餐饮业油烟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餐饮业油烟排放,该按法规实施的措施还得实施,没有做好将受到处罚,这不是什么它们不需要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而可以免除的。 zhishuixinyue 发表于 2022-11-26 04:37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已经明确排污单位需要进行排污登记。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 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 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一段江苏生态环境厅答复:
1、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 现阶段,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需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由于餐饮服务企业暂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其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也暂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
3、《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暂不适用于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因此不可依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进行执法处罚。 正常是按照zhishuixinyue回帖所说,需要做登记。 sdhxc870216 发表于 2022-11-28 14:08
正常是按照zhishuixinyue回帖所说,需要做登记。
这是个有意思的事情,如果问询环保部门,餐饮业企业需不需要办理排污证,回答肯定是不受理办理排污证,也会明确告知不用办理排污登记,但排污登记是企业自行在网上平台登记的,能否登记成功并得到自动回复还真没试过。就我所见到的餐饮案卷还没见到过一家提供有排污登记回执的。 牛角尖 发表于 2022-11-27 06:57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
你要表达什么? 以北京为例,查询一下当地知名的餐饮企业,好像做排污登记的很少(没有发现),但一般都会要求要求上相应的环保措施,对油烟进行处理,从实践的角度讲,可能各地对餐饮业一般通常也是这样要求的,只要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检查验收合格就OK了,也即不需要环评、不需要排污登记,但需要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验收合格。大家有见到餐饮企业排污登记的实例吗?所以有时候法规与实际执行可能有一定差异,以实际执行为准。 除了早期的全国统一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之外,近年来根据各地的情况,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深圳、河南、山东、云南……等许多省市都陆续颁布了更严格的餐饮油烟排放标准条例。例如,天津市另增了对集排气系统以及油烟净化设备的维护保养与记录要求;深圳市和北京市另增了对于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限制以及相关监测、管理方面的要求。 2019年1月1日北京正式执行新的餐饮油烟排放标准,该条例处罚金额比以往提高了20倍,罚金从10万元起步,严重者将被强制停业整顿。
在2020年后,国家正式将油烟排放标准定义为《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新修订的标准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1、2、… 5。(——这个标准GB18483是不是国家强制标准??)
牛角尖 发表于 2022-11-29 00:12
这是个有意思的事情,如果问询环保部门,餐饮业企业需不需要办理排污证,回答肯定是不受理办理排污证,也 ...
餐饮类的我们的案卷是需要的,可能机构不同要求不一样。企业自行登记很便捷,回执也是登记完就出来了。 牛角尖 发表于 2022-11-27 07:35
一段江苏生态环境厅答复:
1、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量 ...
——江苏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在征求意见,即将颁发。在此以前的管理状况::
扬子晚报网3月10日讯(通讯员 谢海婷 曾丹 记者 刘浏)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整治,有效改善辖区空气质量,近期,南京雨花台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日常巡查工作。2月23日,执法人员巡查至雨花客厅时,发现3家餐饮门店在烹饪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产生的油烟直接排放,污染周边空气环境。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违反本条例的,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zhishuixinyue 发表于 2022-11-29 01:29
你要表达什么?
请查阅名录第五十条,其他行业要求。 本帖最后由 幼儿园 于 2022-11-29 11:07 编辑
13楼帖子:“3、《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暂不适用于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因此不可依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进行执法处罚”
——你这是指不能以《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执法处罚,
但是餐饮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可以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进行执法的,例子在20楼。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餐饮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有明确规定。这《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高位法,必须执行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资源环境部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管理,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纳管”要得到水务部门许可,向水务部门缴费。环境资源部门是拿不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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