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ge 发表于 9-18 03:45:21

审核员转机构的理想

转机构规则的理想状态是,审核员本人CCAA系统提出申请,转入机构同意,CCAA就可以批准,即可完成转机构。至于原机构,原机构同意最好,不同意也不影响,如果觉得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原机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这样将会极大的促进优秀人才的流动,同时促进机构对人才队伍的制度建设、培养机制、有效激励措施。同时也有利于认证市场优胜劣汰,淘汰掉垃圾机构。

zrx888 发表于 9-18 08:02:45

你想多了,机构是协会的亲儿子,是摇钱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收了多少会员费

626011372 发表于 9-18 13:25:06

劳资关系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调整。但是CCAA偏要弄出一个转机构的审批流程出来,完全无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质是开历史的倒车。认证行业这么乱,有CCAA很大一部分功劳。

zrx888 发表于 9-19 00:15:15

要想这个行业发展起来,就赶紧的把新的认证认可条例通过了,审核员可以在多个机构执业,下放权利,审核员资质的评价下放,让各行各业的人才都进来,这才是王道

lionel 发表于 9-19 10:03:26

这不是只有审核员才有这样的问题,基本上所有准入类职业资格都有这样的问题,就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有这样的问题,只是在别的行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的人就会要求企业出具到期的离职证明,否则就不转注册,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就是离职证明。另外审核员是能力评价类,本来不应该有执业限制的,也不应该有年度评价的,但是这事情研究了很多年好像也没有个结论,说到劳动法就更别提了,这不是那个行业不遵守,是几乎没有行业遵守劳动法,这是社会现状。所以只有自己想办法保护好自己,学习其他行业是怎么样保护自己权益的,不要明知道权益会受到侵害却签订不平等条约,把希望寄托给别人为你维权,那样既不现实也耗不起。

niuge 发表于 9-19 23:28:55

看最近消息,协会要求上报认证机构评价指标数据,其中有一栏是效益,有4个指标,认证业务收入、单张证书平均纳税贡献、单张证书平均收入、认证业务人均收入,将认证机构的效益看做是赚钱了,这种指导思想下认证行业会怎么发展,可想而知了。所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呢???

scott 发表于 9-21 12:16:29

是呀,协会在人员流动中间增加个环节,需要认证公司来批准。这个在劳动法中没有这个规定,本来说提前一个月劳动者告知用工单位就可以。但增加了这个需要认证公司同意才能办理离职。这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意图是不一致的,也因此,认证机构可以从审核员的流动中收取赔偿或培养费,是协会给了认证公司这个权力,否则审核员就无法进行进行公司间的流动。

scott 发表于 9-21 12:18:38

而且审核员还有个资格保持的要求,在期限内必须有审核,否则就失去了工作的资格,这个代价很大,我们审核员就是依靠这个资格才能养家糊口,没办法,审核员也就忍气吞声交钱走人。

scott 发表于 9-21 12:19:58

希望认监委能够早日改革认证人员管理,目前看这个呼声很大,也有所考虑。

scott 发表于 9-21 12:22:04

我为了转机构,拿了5万,资格是自己花钱培训的也不行。公司就给开了张收据。花钱走人。但愿后面的人能好些。

niuge 发表于 9-21 14:40:04

本帖最后由 niuge 于 2022-9-27 12:06 编辑

scott 发表于 2022-9-21 12:22
我为了转机构,拿了5万,资格是自己花钱培训的也不行。公司就给开了张收据。花钱走人。但愿后面的人能好些 ...
认证行业的种种乱象,源头都可以追溯到监管不力!嘴上都是主义,心里全是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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