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hj1943 发表于 2021-12-25 05:51:42

请指教

本帖最后由 lshj1943 于 2021-12-25 08:44 编辑

某企业在某范围已经取得某国某认证机构的QMS认证证书。该认证机构取得该国认可机构认可。该认可机构系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该认证证书带有IAF互认标志。现在该企业又想在中国,在该范围内取得我认证机构的QMS认证证书。我们打算采信其已经取得的某国某认证机构的QMS认证证书的认证结论,不再进行现场审核,直接颁发本机构的认证证书。请教各位老师:我们这种作法是否合理可行?会不会触犯CNAS-CC01认可准则的规定?诚恳请大家指教。谢谢!

牛角尖 发表于 2021-12-26 04:44:16

你说可能是CC019.1.3.4 如果认证机构考虑客户已获的认证或由另一认证机构实施的审核,则应获取并保留充足的证据,例如报告和对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文件。所获取的文件应为 满足本文件要求提供支持。认证机构应根据获取的信息证明对审核方案的任何调整的 合理性,并予以记录,并对以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实施进行跟踪。 ,
   这条是只有适用监审时才有意义。证书转机构时会有这个情况发生, 是企业原来取得了证书,转机构时,新机构承认原来的初审或一监的结论,及采信相关的证据,转机构时按监审审核,审核通过后换发新机构的证书。还没见过不经审核直接换发证书的。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风险,证书转机构都是进行全条款审核的。这还只是国内机构之间的转换。对待国外机构还要严格。

安乐 发表于 2021-12-27 01:15:35

我们原机构曾经是某个认证机构的分公司,后来注册成立了新的认证机构,就是这样把原来分公司的企业认证证书这样转换到新机构的,然后到监督或再认证期限时正常审核。

lshj1943 发表于 2021-12-27 09:36:14

这还不是“转机构”,而是已有某国认证证书,欲同时拥有我国证书。但,希望依据国际互认原则,进行认证,不同意重复审核。重复审核(重复检验)不符合“互认原则”。

lshj1943 发表于 2021-12-27 09:37:08

从大道理来说,人家的要求也合理。

niuge 发表于 2021-12-29 12:09:48

感觉至少要求企业提交基本信息、最新的资质及法律地位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原认证机构的最近一次的审核报告、不符合报告及整改证据,同时还应考虑其他风险及相关信息才好发证,即便不现场审核也是需要按照规则,保留有关记录与证据才可进行的。

niuge 发表于 2021-12-29 13:20:12

类比学历互认,有个人有清华大学本科毕业证,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肯定是学历互认的,
北京大学可不可以给清华大学的毕业生颁发一个同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证呢?通常而言是不必要的,同等效力
但如果是低劣品牌的认证机构证书想通过互认来获得高端品牌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通常是不可能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