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知认证 发表于 7-29 11:01:14

上海市徐汇区:专利资助4万,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

第四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体系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专业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围绕知识产权服务集成、转化交易、国际合作、智库研发、信息利用等环节,支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给予项目总额70%的财政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对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和高校院所,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认证费用奖励,但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首个认证周期实际的认证费用总额。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3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根据托管绩效,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和市级知识产权奖项和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的,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 1:1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合同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综合评价,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高校、科研院所2%且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建设区域型TTO科技成果转化“1+N”平台体系,其中:“1”为支持区属国有企业联合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国际化技术转移资源的机构,建设区域型TTO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按项目总额80%的比例,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N”为支持区域内重点高校院所,结合自身学科优势和研究特色,建设若干聚焦细分垂直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子平台,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按项目总额50%的比例,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上述平台体系建设,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核电、香精香料等产业园区、高校院所及其下属企业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在评审立项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注册为独立法人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年按照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主要用于推动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收购、流通、转化、交易及产业化。  第五节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托漕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补助。同一申请人当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为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对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上市企业服务名录的科技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开展的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服务,按照合同履行金额的50%予以财政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专利、商标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商标保险且该专利、商标保险险种已向徐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度专利、商标保险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节 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区域企事业单位举办企业高管知识产权班、企业中层知识产权班和专利代理师培训班,总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对拥有工作满两年的专利代理师(人)2人及以上的区企事业单位,按专利代理师(人)5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条 持知识产权长三角一体化融合。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相关主体开展长三角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联盟建设,组织长三角高价值专利大赛,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对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区域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申请指南等,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申请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式为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分别按以下流程开展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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