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条是“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8.4.2条是:控制类型和程度
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不会对组织稳定地向顾客交付合格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组织应:a)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保持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之中;b)规定对外部供方的控制及其输出结果的控制;c)考虑: 1)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对组织稳定地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2)由外部供方实施控制的有效性;d)确定必要的验证或其他活动,以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
从上述条款看,因为客户是企业的外部,“客户来料”也是企业“外部提供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也是需要控制的一种对象。
而,8.5.3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
标准说“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组织使用的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
——这里讲的是“爱护” 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
标准说:“对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顾客和外部供方财产,组织应予以识别、验证、保护和防护。”
——这里“组织应予以识别、验证、…” 就应该参照8.4.2条控制要求执行。
理由是:如果纯粹按“8.5.3 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要求管理,那么连“外部提供的产品”都可以看作“外部供方的财产”来管理,用不着8.4.2条控制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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