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软件开发的范围问题
探讨一个问题,网络销售公司通过自己开发的系统平台开展销售活动。这个平台实际上是基础设施资源。作为资源的设计开发是不能给软件开发的范围的,但这个平台的开发实际上也是一个销售服务设计过程,从这个角度看。认证范围可以给软件开发。当然这个软件开发的范围要用定语限定一下。如果是一家注塑件加工工厂。模具的设计就不是产品设计范围。是过程设计,是不能给认证设计开发范围的。rml 发表于 2019-3-29 08:07
——这不用探讨。关键的错误在这里:
——“这个平台的开发实际上也是一个销售服务设计过程 ...
这个问题你应该再思考一下。销售平台的开发的内容实际上是销售服务设计,当然服务设计还会有一些运营方面的内容,例如:早上上班时,大家要喊口号等,一些沟通的技巧等。但大部分服务的内容都是通过平台来实现的,你可以打开一个这样的系统界面就清楚了 rml 发表于 2019-3-29 08:07
——这不用探讨。关键的错误在这里:
——“这个平台的开发实际上也是一个销售服务设计过程 ...
如果该组织没有另将“销售平台软件开发”作为服务向顾客提供并纳入体系管理实施控制且已申请认证,认证范围不可给出相应服务。更不能任性扩大到“软件开发”。--这是错误的。可以比照硬件设计与生产的关系,设计的图纸是作为生产产品用的,不买图纸,设计当然可以在认证范围内。该企业是提供销售服务的,其服务的设计怎么不能作为认证范围?
两位老师关注点已经不在问题本身了吧?
我个人理解这个平台的设计是为了支持销售服务的提供,所以要说它的体系覆盖设计和开发,也就是说覆盖8.3条款是可以的。
但是这个平台本身如果不作为产品销售的话肯定不能给“软件开发”范围吧。 Ricer 发表于 2019-6-25 17:13
两位老师关注点已经不在问题本身了吧?
我个人理解这个平台的设计是为了支持销售服务的提供,所以要说它的 ...
我这里是在探讨网络销售的服务设计,及范围是否可以含软件开发,这个问题有很现实的意义。希望大家踊跃发言 不能。请牛角尖老师把标准的1范围的注1再去读透了再来说。 一条路 发表于 2019-6-26 11:26
不能。请牛角尖老师把标准的1范围的注1再去读透了再来说。
谢谢发言表态
注一的内容我当然清楚。
就像预期交付的产品是电视机,电视机的设计怎么不能在范围内呢,
我们看这样表述一下认证范围。“网上销售及其操作系统的软件开发”。这个“”及其操作系统的软件开发“”就是服务的设计,这个问题很重要。是在实际中存在的。故提出探讨 牛老师:1、企业的营业执照范围有此类软件销售的范围吗?2、合同中卖给顾客有此类软件销售合同吗?3、你设计的抽样有吗?每次的能做到都不一样吗?4、标准1的注1你到底读懂了吗? 如果企业销售的是自己开发的系统平台(如OA平台)并提供技术服务,那相关的软件的开发也许可以列入范围了。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9-6-26 14:50
如果企业销售的是自己开发的系统平台(如OA平台)并提供技术服务,那相关的软件的开发也许可以列入范围了。
这个范围改一下为““网上销售及其系统的开发”。去掉软件2字及操作2字,如何呢?这算不算服务的设计呢。这个及其系统肯定不是卖给顾客的。是给顾客用的。是所有的网上销售服务内容的载体。
现在手头上忙点,晚上再针对是否是服务设计详述 rml 发表于 2019-6-26 13:54
在“报纸”楼层,有人在点评中批评了我。听人劝,得一半。我本不再与对方争论。看到你的帖子,我觉得还是 ...
您的意思是说体系里既有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也有过程设计开发,笼统的说体系覆盖设计和开发这个说法是不恰当的是吧?
说“覆盖8.3条款“”不合适是因为平台作为销售提供的支持,它的设计只是过程设计,而8.3特指的是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所以也不应该覆盖8.3是吧?
这些我大概能理解了,还是之前自己理解不太深。
但是我还有个问题,就是可不可以把平台开发看作对销售服务的设计和开发呢?比如说同样的产品,别人的销售只能当面交易;而我提供有平台供顾客使用。这时候能不能把这个平台理解成销售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平台的设计和开发是不是就可以划到8.3里面了? Ricer 发表于 2019-6-26 16:52
您的意思是说体系里既有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也有过程设计开发,笼统的说体系覆盖设计和开发这个说法是 ...
终于和我想到一起来了,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平台不是卖给顾客的,是给顾客用的,顾客用就是接受服务。平台设计就是服务的设计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19-6-27 06:19 编辑
一条路 发表于 2019-6-26 14:41
牛老师:1、企业的营业执照范围有此类软件销售的范围吗?2、合同中卖给顾客有此类软件销售合同吗?3、你 ...
企业的几乎所有的服务都是在这个系统平台上完成的,你说 提供这个系统平台给顾客使用是不是预期提供给顾客的网络销售服务,这个系统平台的开发当然是服务设计。这个营业执照的范围是网络销售,理所当然地覆盖了其系统平台的开发。(生产产品也是这样,有生产的范围就可覆盖设计开发。---法规规定除外)。你说的的第3个问题还真是这样。稍有实力的网络销售公司都有强大的系统开发队伍。平台的初步建立--改版- 新的服务功能增加。哪一家的研发部不是终年忙得不可开交。提供我们审核的证据多得很,希望 审核记录每次都有新内容还真不用发愁。 Ricer 发表于 2019-6-26 16:52
您的意思是说体系里既有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也有过程设计开发,笼统的说体系覆盖设计和开发这个说法是 ...
关于网络销售公司的服务设计问题,是一个实际问题。受审核方有强大的系统平台的开发能力。好一点的公司也一直将产品(IT行业还是沿用改版前的产品称呼)开发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有一个岗位称为“产品经理”,就是对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策划、跟踪开发、售后总结等产品生命负责的。这些产品(服务)最终都是以系统平台体现出来的。一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就是将开发好的平台给顾客使用来达到输出服务的。系统平台包含了许多内容(年轻人最了解),如介绍产品,导购、下单,结算、利润分成、服务方式也有自营、直营、开网店等。其服务的输出都在平台上进行。系统还提供购买的服务(如短信通知等)对系统平台的开发当然是属于服务设计开发。既然道理上说得通,这个范围为什么不给别人呢。事实上受审核方是很在意这个设计开发范围的。有无开发能力对公司名气影响是很大的。 现实中很多这种开发是给范围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这个设计开发前面的定语不准确。这个是我们要考虑的。 如果是B2C的模式,即只有一个商家(即认证方)对客户的销售,那系统平台的开发属于技术支持类7.1.3和8.3,不该给软件开发;
如果是B2B或O2O,有其他商家进入该平台,要给其他商家的技术支持(比如店方模板、流量支持等),那就可以给软件开发。 truezz 发表于 2019-6-26 23:42
如果是B2C的模式,即只有一个商家(即认证方)对客户的销售,那系统平台的开发属于技术支持类7.1.3和8.3, ...
这个软件开发是需要用定语适当界定一下的。后来我将此类组织的范围改成“网上销售服务及其系统平台的开发”如何,或出个主意,给个更适当的范围。这个问题很实际。解决好了意义很大。同时希望更多的老师参加讨论。 本帖最后由 fanbaihang 于 2019-6-28 09:29 编辑
改为““网上销售服务及其服务系统平台的开发”行吗?加了“服务”两个字。 fanbaihang 发表于 2019-6-28 09:24
改为““网上销售服务及其服务系统平台的开发”行吗?加了“服务”两个字。
这样改实质上没有变化,只要企业同意是可以的。有时企业可能不愿意。因为不加服务显得气派些。
还有一个权威人士没发言,很想听听一剑老师的意见。
我经常会犯错,正因为这样,更应该互相学习,探讨。一个成功的例子就是,前段时间一剑提出了标准的1.注一的问题,经过大家讨论,现在几乎都统一了认识。本帖就有好几次回帖提到“1注1”:“预期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讨论能达到这个效果。是值得欣慰的。 rml 发表于 2019-6-28 10:46
这帖不针对牛角尖本人.我不想再和他争论了.
其实,别说读透,仅仅是读懂,语文是更根本的问题.语文不好, ...
不想争论了? 这样讨论问题怎么不好呢? 感谢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这里有个问题。我不同意你说的“网上销售服务及其系统平台的开发”实际上就是“网上销售服务和网上销售服务系统平台的开发”; 你把“及其”2个字漏掉了。有了 “及其2个字”2者的关系就不是并列了。是吗?
“” rml 发表于 2019-6-28 12:28
补充:“及其”就是“和它(他、他们、它们)的”。
你不同意,就找出具体的依据来反驳。不要老是“我不 ...
补充得很好--及其”就是“和它(他、他们、它们)的--根据你的意思完整地表达一下“网络销售服务和它的系统平台的开发”。没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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