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hao 发表于 12-18 00:18:10

人民日报官方账号等发布:员工辞职单位上演拖字诀为何不能‘想走就走’

近日,人民日报官方账号,大众网、网易、搜狐、中国法院网,各地新闻网都发布或转载,大家也可以通过网上搜索一下

标题名为:典型案例 | 员工辞职单位上演拖字诀 为何不能“想走就走”?

供转机构人员参考学习和讨论,偶然看到,转发以下链接供参考。希望对大家转机构提供帮助
http://3g.163.com/local/article/E3A409T004098FCB.html

http://news.xmnn.cn/xmnn/2018/12/15/100467915.shtml

关键内容摘录:

公司真的有权决定劳动者的去留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劳动者辞职其实无须等候用人单位的批准。“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一,是无理由提前一个月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的主要特点就是当劳动者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自己将要辞职的时候,辞职申请不需要理由且无须用人单位同意。”


在辞职证明上作出负面评价、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等转接手续、拖欠劳动者奖金等阻碍辞职者辞职的行为,着实让许多辞职者又恨又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指出,劳动力在流动中才能增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是劳动者原则上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由的制度,企业如果想留住劳动者,应该是通过待遇留人、事业留人和感情留人,而非故意设坎拦截。“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接手续,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或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沈建峰说。


沈建峰告诉记者:“竞业禁止应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如有约定,应按月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辞职问题,其实法律有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不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可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违规留人的罚则,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恃无恐,可以说戳中了法律的软肋。面对人员流动的新常态,面对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法机关有必要补齐用人单位不执行员工辞职的罚则,让辞职不再有障碍当然法律规定除外的。


lionel 发表于 5-11 20:37:48

看来不是审核员才有这样的烦恼,还有飞行员,突然感觉和飞行员有平起平坐的机会,逼格高了许多!

MD99 发表于 5-12 08:09:01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留好证据和视频。找律师代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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