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sunhao 发表于 5-11 13:57:03

警示︱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处罚

警示︱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处罚
中国认证认可 2018-05-10


近日,济南市环保局对济南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十万元罚款。
被处罚人:济南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0112306849269F 法定代表人:林秀英职务:总经理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8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2号汽油检测线流量分析仪出口连接管拔出,对检测数据造成干扰,执法人员经查阅检测过程数据及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还存在以下问题:实施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取样管自排气管中脱落,但检测仍然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插拔等操作由非具有资质的检测人员(车主)完成;未按照检测规程及操作系统提示执行检测操作,在检测正式开始之前已将取样管插入排气管中,在正式检测前未按照规程进行清除残留的吹拂操作。你单位上述行为导致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照片23张,现场检查视频2盘,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复印件19份,环保柴油车收费说明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的一般裁量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伍元,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来源: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jcf123 发表于 5-12 16:32:57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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