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49条款6.1.2.3发生自然灾害时保证供应持续性的异议
16949条款6.1.2.3应急计划中说了如下一段:组织应c)准备应急计划, 以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保证供应的持续性:关键设备故障;外部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中断;常见自然灾害;火灾;公共事业中断;对信息技术的网络攻击;劳动力短缺;或者基础设施破坏。英文版见图1、图2.
我的理解:当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时,组织是无法进行了生产,也无法运输的。压根也谈不上保证供应的持续性。(2008年四川发生了地震,客户这时还要求供应商按时供应,这是不可能的) 发生这些自然灾害时,属于不可抗力,我好像在哪本法律上看到了:当发生不可抗时,若不能按时履约,不属于违约。(若哪位有此段法律,请截图给我看一下,谢谢!我想中国如此,别国也应该有此规定)
我不知道,当时标准为何如此写?他能做到吗?
针对此点,各位是如何理解的?如何做的?换版时,外审人员是如何审的?
请指教!
谢谢!
相应编一些类似于应急预案的东东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7-11-13 20:38
相应编一些类似于应急预案的东东
这是18000标准的管理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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