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转CCC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
通知 |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转CCC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2017-10-27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对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做出了安排。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实施安排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自2017年11月1日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自2017年11月1日起,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未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
强制实施时间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证书转换工作安排证书转换指定认证、检测机构对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进行确认,直接换发CCC证书,并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费用经确认后,证书转换过程中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在证后监督及出现新申请时,按照CCC认证要求,由企业和指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执法工作安排认证实施前已出厂的国内产品对于2017年11月1日前已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厂、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过渡期内出厂的国内产品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8年7月31日前,相关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
进口产品自2018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进口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不得继续进口。
公告原文如下: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
2017年第8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三种产品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管理,现将过渡期安排公告如下:
一、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转CCC认证过渡期安排
(一)认证实施安排。1. 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2. 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未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3. 强制实施时间。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4. 获证后监督时间。完成证书转换后,指定认证机构应于发证后3-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或产品抽样检查,换发CCC证书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确认。
(二)证书转换工作安排。1. 证书转换。指定认证、检测机构对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进行确认,直接换发CCC证书,并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 费用。经确认后,证书转换过程中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在证后监督及出现新申请时,按照CCC认证要求,由企业和指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三)执法工作安排。1. 认证实施前已出厂的国内产品。对于2017年11月1日前已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厂、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 过渡期内出厂的国内产品。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8年7月31日前,相关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3. 进口产品。自2018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进口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不得继续进口。
二、助力车产品
助力车产品目前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实施将与新版标准实施协调一致,具体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另行公告。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0月11日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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