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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3 17: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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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i# }' l5 n4 P9 g: j! O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对所以死记”的原因,) h+ t+ ~& J: q: y1 x9 t' |3 W; L4 ]- A
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 s: C% D: b; p- l1 E首先,这是一个判断,可以视作“审核发现”。" y% p/ ~4 r3 ] h- v8 l6 W* s
而GBT 19011中的审核发现 定义 是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6 q, l) W5 X5 C: O* ]- T【审核准则】的定义是 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而绝非仅限定于9001标准,虽然大部分情况,会以9001为审核准则。
. f) T- K. Z! V8 q# x) ~( S2 U$ H5 @/ _3 T9 H+ `1 `2 p" Z" v6 o0 p
打个比方,如果组织的审核准则是IATF16949,IATF的外包补充要求进行对比评价了吗?7 t6 r% b' a7 E( ?# d4 D
如果该组织审核准则包括ISO9004,那么ISO9004的6.4外部供方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 m+ O1 Y4 i: O g
如果该组织自己有一套非常有效的供应商相关的体系(例如JIT)并纳入审核准则,那么更不用说了。- k/ |, v& D5 b" U# Q ]9 S
最后,从更概括的角度上说,判断过程是否有效的标准,绝非在于其是否符合了体系中的条文要求(8.4只有“应”做的事,而没有“果”,因为“果”不是质量体系给的),而在于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结果。这一题本身就犯了这个错误,所以细节的讨论个人认为也没有意义和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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