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韧自强 发表于 2017-7-26 20:57:15

关于ISO9000-2015条款3.7.6音乐作品版权是软件的异议

ISO9000-2015条款3.7.6关于“产品”的定义,注3中描述了如此一句:“软件由信息组成,无论采用何种介质传递(如计算机程序、移动电电话应用程序、操作手册、字典、音乐作品版权、驾驶执照)”,见附件1、附件2。对于计算机程序、移动电电话应用程序、操作手册、字典、驾驶执照的传递介质,其内部信息是软件很好理解。如果说“音乐作品”是软件,好理解。但说“音乐作品版权”是软件,我认为:不对。音乐作品的所有权属于谁?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软件的范畴,也就是说:音乐作品版权是一种产品,这根本谈不上,音乐作品版权只是一种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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