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8.5.3顾客和外部供方财产
暂时没有想到在哪些情况下组织会使用外部供方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一般都是外购来的,买来的肯定不能算外部供方财产!使用和构成产品一部分外部供方财产麻烦分别举个例子! 注: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可能包括材料、零部件、工具和设备以及场所、知识产权和个人资料。供应商借了一台仪器给你,用于你的进货检验。
你借了供应商的场地,当做临时组装用。
供应商给了你几张图纸。供应商的身份证号码。 qzq2000 发表于 2017-6-9 17:15
注: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可能包括材料、零部件、工具和设备以及场所、知识产权和个人资料。
见得较多的有供应商要回收的包装物,如铁笼子等,还有氧气瓶、煤气罐等,仔细观察还会有,这些只要有心,现场可以看到 2008版
7.5.4 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注: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2016版
8.5.3 对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顾客和外部供方财产,组织应予以识别、验证、保护和防护。(注: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可能包括材料、零部件、工具和设备以及场所、知识产权和个人资料。)
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顾客财产比较容易理解,如代工厂使用的客供的商标LOGO甚至部分材料器件。
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外部供方财产有没有呢?
当然有,如果楼主对十多年前中国的汉芯造假事件的来龙去脉还有印象,就应该知道这是一个典型的(臭名昭著)对构成组织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外部供方财产失控的案例。这里,组织是指上海汉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交大汉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外部供方是指美国一家芯片公司(外部供方财产是该芯片公司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其dsp56858芯片源代码知识产权),上海瀚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芯片打磨者。类似的案例还有国防科技大学声称自主研发具有完整知识产权的“银河麒麟”服务器操作系统。
楼主如果使用国产安卓手机,对手机生产厂商而言,谷歌的安卓系统也是手机生产厂商使用的或构成其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外部供方财产,手机生产厂商必须遵守开源协议的约定(如保留版权)。
转版后的新的要求,适应有个过程,看过些卷宗,有少部分审核员,一是,没完全搞清楚,二是嫌麻烦,敷衍了事的交代几句过关。其实这个条款也不是很难审的。认真点,掌握也是很容易的 对比看《2008版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理解与实施》与《2016版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理解与实施》两本国内权威教材,你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2008版教材在 “7.5.4 顾客财产” 这个条款的讲解时,对什么是顾客财产,教材洋洋洒洒列举了8种情况。因为新版标准新增了对外部供方的财产的控制要求,正常情况下,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掌握新版标准要求,在讲解 “8.5.3 顾客和外部供方的财产” 这个条款时,2016新版教材应该对新增的 “对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外部供方财产,组织应予以识别、验证、保护和防护” 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说明才是,但是,实际情况如何呢?
下面是2016版教材的内容:
下面是2008版教材的内容:
这说明什么?难道标准新增的对外部供方的财产控制要求真的很容易理解把握?对什么是 “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一部分的外部供方财产” 无需进一步解释说明?还是有什么其他的原因?
rml 发表于 2017-6-10 16:41
探讨应是正常的。正常的探讨对讨论者自己和旁观者都应是有益的。
为了讨论方便,给三个例子编了号 ...
知识产权分为三类,注册商标、版权、专利
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国家保护,是不是属于外部供方的财产呢,好像不是,他自己都不重视,不去办理注册手续,别人怎么去保护你。看来未注册的商标谈不上是否列为外部供方的财产(这个说法可能不严谨,欢迎讨论)。版权中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职能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同专利性质差不多。其他类似音像制品如果没有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就不属于知识产权。这方面的外部供方的产品算不算顾客或外部供方提供的财产。这个问题没想明白。希望大家讨论, 告知
专利技术是对社会公开的, 是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的。可以作为顾客或外部供方提供的财产。非专利技术大抵有2类,一是失效的专利技术。失效的专利技术是社会的财富。大家都可以用。国家也鼓励使用失效的专利。因此它不算顾客或外部供方提供的财产。二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很难得到国家的保护,其保护手段主要有合同约束、企业保密等。这个合同的约束的专有技术应该可以作为顾客或外部供方提供的财产。对于专有技术国家也不是不管。但是和专利的保护不同。如:企业的员工将企业的专有技术泄露出去,或出卖这些技术是要有可能负刑事责任的。 其实,对这个条款的审核是有一定认证风险的。
例如,对出口服装加工类制造企业和以OEM代工生产制造为主的企业,在审核7.5.4(旧)/8.5.3(新)时,企业应对客户所委托加工制造产品的授权合法性(包括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审验证,并应依法保留相关查验的合规成文信息,审核时审核组应该抽样查核被审核企业是否已建立保持对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进行查验的程序或过程,以确认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否能持续合规经营。否则获证企业会有侵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违法生产风险。 牛角尖 发表于 2017-6-10 20:07
知识产权分为三类,注册商标、版权、专利
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国家保护,是不是属 ...
崔永元在自己售卖所谓非转基因健康食品的网站盗用别人的图片,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
原产地名称受否受国家知识产权法规保护?
他们又属于你说的三类知识产权(注册商标、版权、专利)中的哪一类?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7-6-10 20:43
崔永元在自己售卖所谓非转基因健康食品的网站盗用别人的图片,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
原产地名称受否受国 ...
这个分类是在我申请第一个专利时,参加的一个国家专利局在珠海组织的一个讲座上得知的。时间长了,可能会有变化,刚才百度了下:“最佳答案
分三类,1专利, 2商标,3版权” 向学术讨论者致敬,看了你们的相互讨论本身就是在学习:) hw19580 发表于 2017-6-11 12:34
向学术讨论者致敬,看了你们的相互讨论本身就是在学习
我给你一个外部供方提供的财产构成组织产品一部分的例子
比如:注塑厂家的供应商,准备实验一种新的塑料粒子,塑料粒子供应商免费提供的材料就是这种状况。
类似的例子扩展起来就很多很多了。你估计也能举出来了。 生产玻璃瓶罐的工厂,负责生产瓶罐和组装,瓶罐的盖子、把手全部由贸易公司提供,组装好的成品由贸易公司负责经销(出口)。对于生产玻璃瓶罐的工厂来说,瓶罐的盖子、把手就是顾客财产。 试着举个例子
构成产品一部分的外部供方财产:某餐饮器具供应商提供给某饭店试用供其测试,试用完毕回收的餐饮器具,该饭店用这些器具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 rml 发表于 2017-6-14 14:45
这应该只是“使用”的,并未“构成产品一部分”。理由是,该餐具不是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要求的——它最 ...
饭店餐饮服务的产品是什么呢?餐饮器具是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这一产品的一部分吧。如果不是试用而是租给饭店的话呢。
rml 发表于 2017-6-14 15:54
餐饮服务。顾客接收(组织预期提供、顾客要求)的是基于饮食的配套活动所产生的感受。餐具、饮具不是。那 ...
嗯,有道理。 rml 发表于 2017-6-14 10:40
是的。
但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构成产品一部分”的“外部供方财产”。如果能列举这方面的例子,可能更好一 ...
成品玻璃瓶(罐)包括:玻璃瓶(罐)体、盖子、把手。盖子和把手构成了成品玻璃瓶(罐)的一部分,盖子和把手是外部供方(贸易公司)的财产。玻璃瓶(罐)的生产厂负责吹瓶(罐)和组装(将盖子和把手安装到瓶(罐)上,并装箱),贸易公司是玻璃瓶(罐)生产厂的顾客。我觉得这个“盖子、把手”就是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外部供方)财产。 rml 发表于 2017-6-14 16:51
哦。“顾客或外部供方”这种写法,就是告诉您:这是并列的两种情况(用“或”表示可选,但这里不管哪种情 ...
那么这里的继续讨论怎么没有了?
劳烦大师 在打文字时有引号的部分不要打的那么密,前面的太密集,分不清楚。
另外,如果是顾客A提供图纸给到M工厂,并要求M工厂按照图纸制作样品给到顾客A进行确认,经过A确认后便成为了样品或者说是标样,那么这里的图纸并未构成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另外这里的“标样”是否属于顾客A的财产?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