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fan 发表于 2008-7-31 11:03:58

限期治理制度

1、限期治理制度的确立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长期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而又未进行治理的单位,规定出一定期限,强令其在此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限期治理是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一项有效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
2、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
   ①它抓住了污染重点,因而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
   ②它在给企业压力的同时,也给企业一定的时间和自由度,使企业可以规定的限期内,选择最经济有效的治理措施。
   ③促使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去筹措治理资金。

3、建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的原则
    ①实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并与污染集中控制、环境综合整治、污染物总量分配相结合,抓住突出的污染源与污染区域,在规划指导下,实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②实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必须坚持强制与自觉相结合,对那些污染危害十分严重,不治理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源,必须强制限期治理。各污染源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根据限期治理要求,认真进行治理。但强制必须与自觉相结合,只有污染源单位提高了治理污染的自觉性,限期治理制度才能得到顺利实施。
    ③确立污染限期制度必须从国情、省情、市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条件的可能。
    ④完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必须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从长远看,若想使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坚持下去,并认真的执行,必须使这项制度的的基本功能建立在既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又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基楚上。
    ⑤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它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制度,又要按法律程序来执行和完善。
   
4、限期治理的对象和重点
    ①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和污染区域;治理后对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厂群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②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城市上风向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污染项目。
    ③区域或水域环境质量十分恶劣、有碍观瞻、损害景观的区域或水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④污染范围较广、污染危害较大的行业污染项目。
    ⑤其他必须限期治理的项目。

5、限期治理的发展过程及项目分类
    按限期治理的时间、范围、性质,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三种类型。
    两个阶段是由点源治理阶段发展到区域综合防治阶段。三种类型是:
   ①区域性限期治理项目。指对污染严重的整个区域(或水域)实行的限期治理。如对某市某个区域污染的限期治理,或市区某个水体的限期治理等。
   ②行业性限期治理项目。指对整个行业污染实行的限期治理。如对造纸行业制浆废液的限期治理,汽车行业汽车尾气的限期治理等。
   ③污染源限期治理。指对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进行的限期治理,如对企业水污染源、大气污染源进行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定一段时间进行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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