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大修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
“标准化法”大修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2016-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迎来首次修订。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禁止利用制定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
2015年11月10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今中国最重要的课题,标准化工作改革作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精神,需要通过立法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用立法引领改革,使标准化工作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地向前推进。
据此,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修订背景
自1988年至今,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确立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求,更不能适应党中央、国务院所提出的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一方面,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不利于加强质量创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益。
另一方面,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也不利于创造和释放新的消费需求,反过来制约了有效供给,减少了改革红利。
修订内容
从公开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来看,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改动较大,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5章26条扩充到修订草案的6章42条,并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从标准体系、标准制定模式、标准管理体制等方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均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订工作旨在为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努力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当前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协调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1在消除标准缺失老化滞后、交叉重复矛盾问题的同时,保证标准能够有效供给。
2既要确保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保底线”,又要发挥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提升供给质量,引导消费需求的作用。
3既要发挥好地方政府在标准制定和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借制定和实施标准为名行地区封锁之实。
4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加标准供给的有效性、及时性和适应性的同时,又要避免出现行业垄断、技术壁垒等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
有效解决的突出问题
此次修订工作针对如何协调好上述四个方面法律关系,有效解决标准化工作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具体制度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设计。
一是扩大了标准的范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分类,将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而不局限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农产品领域。
二是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体系。将强制性标准范围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并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职责。
三是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对地方标准而言,在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对团体标准而言,此次修订明确赋予了团体标准相应的法律地位,据此,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对企业标准而言,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四是厘清标准管理体制。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同时,还规定建立标准争议协调机制,对标准制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总之,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作为20多年来对该法作出的首次重大修改,必将立足实际、着眼发展,为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充分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进而在标准领域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必要的技术基础。
内容来源:《质量与标准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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