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30考试涉及的部门法规居然是已经废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1 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上面黑体字的2个就是列入这次考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和其他要求”的范围。
出题的人自己也不熟悉其中有的规章已被废止,离谱?! 还有个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GB 明明和今年的安监发的30令区别大 还要列入反而没有列入30令 嗯,特种作业相关规定是矛盾的。楼上说的是。GB中2年复审,30号令又说是3年。 还有个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GB 明明和今年的安监发的30令区别大 还要列入反而没有列入30令
foodavid 发表于 2010-10-25 09:56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正想说明这一点。
只是“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是国家标准,目前没看到废止的信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所以还不能肯定可以替代。
想想以前的计算机考试,windows都用了5、6年,可还拼命考doc;
所以说,中国的考试,应试成份很严重,而不管实际应用和知识的更新。 楼上的几位长老有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俺暂不考试,但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上面黑体字的2个就是列入这次考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和其他要求”的范围。
出题的人自己也不 ...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0-25 09:37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以为他们水平有多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中的部分内容已经被安监总局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废掉,还不是照样列在考试相关法规中? 不讨论了,撞大运吧 楼上的几位长老有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俺暂不考试,但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0-10-25 11:11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这次不去没关系。
如果本来不是这个专业,也没参加过建造师考试,这次去考试的基本会被KO。内部了解到,这次合格率控制30%以下。
别以为自己感觉不错就一定过,考卷是不让查的。 这次不去没关系。
如果本来不是这个专业,也没参加过建造师考试,这次去考试的基本会被KO。内部了解到 ...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0-26 11:43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据培训考试前对各认证机构的吹风会上透露的消息说
考试合格通过率控制10%以内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你应该可以在10%以内 看了你的帖子,我觉得你应该可以在10%以内
无锡安心 发表于 2010-10-26 21:42 http://www.iso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希望你是判官:handshake 我们的培训老师说了,按照30号令的规定,证书三年有效。 培训老师在讲课时,特意强调了这个问题,证书是三年有效期。 除建造师(项目经理)外,其他6大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施工员)也均需持证上岗 5.2.2施工企业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配置相应的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质量检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 50430考试涉及的部门法规居然是已经废止的
废止, 法规, 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1 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一会三年,一会两年,做标准的人都没有标准,天下奇闻! 回复 6# emeipeng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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