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sunhao 发表于 11-21 14:41:53

备受争议诺奖得主:屠呦呦

备受争议诺奖得主:屠呦呦
2015-11-20 vista看天下 http://mmbiz.qpic.cn/mmbiz/9oILewCGzqrJyxqMXTTs9oPMnPg9ibrqcxGLK5kxHY7ibvIgFeiaglsuhK15W7pufHJnM0Bh4qanRKHiaEkjU83iamQ/0?wx_fmt=gif刚下过雨,山里起了雾,一辆大巴车在全是烂泥的路上一点点往前挪。路只有四米左右宽,一侧是绝壁,一侧是几百米深的山崖,崖底是乌江。29岁的律师琚存旭战战兢兢地坐在车上,希望自己能安全赶到当时还属于四川省的黔江去。他还不知道,黔江这座小城,早已经准备好“迎接”他了。接连有一个星期,两辆大卡车围着城转悠,车上装着喇叭,循环播放着:“北京的坏人来抢果实了,我们要跟他们做斗争。”  这场斗争,事关一种叫做青蒿素的药物,以及它的发明人到底是谁的问题。那是1994年,青蒿素被发明19年后,琚存旭律师代表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来打一场侵权官司。他们赢了这场官司,却没能平息争议。实际上,正是因为这场官司,反而让争议日趋激烈。  2007年,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路易斯·米勒到上海参加一个疟疾与传染媒介会议,他问:青蒿素到底是谁发现的?米勒显然不知道他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在场的人都说不知道。  此后,米勒和同事苏新专开始展开调查。2011年,两人在著名的《细胞》杂志发表文章《青蒿素:源自中草药园的发现》,文中写道:“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毫无疑问地得出结论:中药研究所的屠呦呦教授是发现青蒿素的首要贡献者。”  2015年10月5日,诺贝尔委员会授予屠呦呦今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科研工作者。许多中国人为之欢欣鼓舞,但并非所有人都认同诺贝尔委员会的判断。而屠呦呦本人,则在接受采访时一再重复一句话:这个荣誉属于我和我的团队,也属于整个国家。
代号“523” 10月10日上午,本刊记者赶到屠呦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处采访,一位光头保安在楼道入口处徘徊,见到陌生人便会盘问,而小区内其他住宅楼,并无这样的保安。这位保安说:“这里出了名人,诺贝尔奖得主。警察找到我们物业,让我们24小时守好,别让闲杂人进去骚扰她(屠呦呦)。”  但他挡不住电话。从诺贝尔公布屠呦呦获奖的消息开始,她家的电话就很少有安静的时候。今年85岁的屠呦呦听力并不太好,一般都是她爱人李廷钊接电话:“谢谢……谢谢你们……屠老师挺好的……感谢……屠老师年龄大了,身体扛不住,接待不了这么多人,请你们理解。”一遍遍重复,礼貌而又坚定地拒绝对方的拜访请求。  即便如此,那几个米黄色的真皮沙发,仍然接待了一拨又一拨的访客。屠呦呦则戴着眼镜、操着宁波口音的普通话,一遍遍地讲述自己发现青蒿素的过程。那是四十多年前的往事,她记得仍然很清楚。  1964年,正值越战期间,美越双方都因为疟疾严重减员,特效抗疟药就成了战争胜负的关键。当时的越南领导人向中国求援,中国领导人答应了这一要求。1967年,正处于“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国政府决定启动一项超级工程,代号“523”,研究防止疟疾的药物。  这是一项极具时代特色的举国体制研究项目,全国有60多个单位、500多名科研人员参与其中。当时由于“文革”,权威受到批斗,高年资科学家绝大多数“靠边站”了。1969年,39岁的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副研究员屠呦呦也加入“523”项目,并成为其中一个课题攻关组的组长。  从中草药里面寻找可能的药方,是当时“523”项目的一种方法。在筛选了数以百计的中草药之后,屠呦呦和她的课题组成员发现青蒿提取物有一定治疗效果,但药效并不稳定:水煎剂无效、95%乙醇提取物药效仅30%到40%。  1971年下半年,屠呦呦从东晋葛洪所著的《肘后备急方》一书中受到启发。书中记载了“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尽服之”的内容,屠呦呦由此认为高温有可能对青蒿有效成分造成破坏,从而影响疗效。于是,她降低了提取温度,由乙醇提取改为用沸点更低的乙醚提取,结果发现提取物的抗疟作用达95%到100%。这一举措,成为发现青蒿素的关键。  1972年3月,在“523任务”报告会上,屠呦呦公布了相关研究以及临床实验报告。随后,屠呦呦小组成员钟裕蓉成功地获得结晶“青蒿素II”(后称青蒿素)。而在屠呦呦公布了研究情况之后,山东和云南的项目组,陆续从黄花蒿、大头黄花蒿中提取了有效抗疟物质,命名为“黄花蒿素”和“黄蒿素”。1974年初,北京的“青蒿素”、山东的“黄花蒿素”和云南的“黄蒿素”初步被认定为相同的药物。  随后,由云南药物所罗泽渊等人提供结晶,广州中医学院李国桥小组进行临床实验,发现青蒿素的抗疟效果出人意料地好。1975年新药研制成功,1979年通过全国鉴定,至此,“523工程”大功告成。这被视为体现了集体协作大作战的优势,但也因此埋下了隐患。庭上战争  屠呦呦第一次见到琚存旭是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眼前的这个年轻人,比她当初参加“523项目”时要小上十岁。但屠呦呦知道,在1994年,琚存旭已经小有名气了。他相继打赢了多起知识产权官司,包括第一例涉外的电脑软件侵权案,以及作家韩少功的《马桥词典》纠纷?案。  那一年,屠呦呦64岁,距离她开始研究青蒿素已经过去25年。她用带着浓重宁波口音的普通话和琚存旭讲述自己的经历以及研究所的想法。“她说话底气很足,铿锵有力”,琚存旭接受本刊采访时回忆道,这位花甲之年的老专家,打算打自己人生中的另一场?仗。  1986年,中国实行新药审批办法不久,中药研究所就申请并拿到了青蒿素类药物的新药证书。当时,国内青蒿素成品药遍地开花,从广东,到云南,到四川,很多厂上马了青蒿素生产线,以图出口赚汇(青蒿素是迄今为止中国唯一被世界承认的原创新药)。中药研究所希望通过这场官司确保自己的利益,从泛滥的青蒿素生产中回收一些研究经费,也希望藉此强调自己对青蒿素的权利。  工作一旦开始,屠呦呦就非常投入。六十多岁的她,精力依然充沛,“我让她帮忙找资料,有时候找到她就挺晚了,十一二点还打电话来,说找到了。”琚存旭说,听完屠呦呦介绍的情况,他试着问对方是否可以写下来,“这个老太太就不休息了,接着就写,第二天就给我,拿到手里一看,还挺厚挺长的一段东西。”  经过商定之后,中药研究所和屠呦呦确定了两个被告:四川酉阳(现属重庆)的武陵山制药厂和云南的昆明制药厂。选这两个厂,他们考虑了很长时间。这两家企业在当时生产产量比较大,“侵权的情节比较严重”。琚存旭说,“另外,这两家企业和南方的一些大企业比起来,实力上还是稍微弱一点,所以我们也希望从这个地方做突破口。”  由于民事侵权案需要在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琚存旭不得不一路颠簸到黔江出庭,在他乘坐的大巴车穿越迷雾抵达之前,就有人开着卡车放出话去,要对他不利。当地民风彪悍,法院不敢怠慢,派出法警24小时在琚存旭住的酒店外巡逻。  好在,这一切危险换回了不错的结果。1995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中药研究所的观点,判两个被告赔偿72万,这在当时已经是很大的数字了。  比赔偿意义更大的是,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支持了时任中药研究所所长原思通在庭上答辩时所提的,“中药研究所在这项世界公认的科研成果中不容取代的地位”。  正是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523项目”参与者的不满。他们认为,“新闻报道及法院判决等,都把‘青蒿素’这一由全国数百名科技工作者为之奋斗多年而取得的世界性重大成果,说成是中药所某个人的独家发明,这无疑是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发明单位与科技人员的名誉和权?利。”  于是,一份由9名“523项目”主要参与者签名的《还青蒿素发明者应有权利》的声明,被提交到二审庭上,其中写道:“像这样一个由多家单位共同工作,花费了国家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根本上应归国家所有。如果要讲发明单位的话,那么发明证书所列的六家单位都应具有同等的权利。”  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牵扯得屠呦呦和中药研究所颇为疲惫。1996年1月,屠呦呦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的“老马同志”,抱怨自己和同事“实在不堪其扰,想尽快结束这场无可奈何的官司”,她希望得到“老马”的理解、关怀和支持,“以使二审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屠呦呦的这封信还未发出,便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之后,又是漫长的庭审,最终,二审法庭同样还是支持了中药研究所的诉求。“这个判决我觉得太有意义了,因为它明确了中药研究所是这个新药的独占的所有人,和其他五家没有关系了。”近二十年后,琚存旭再次回忆起这场官司时说道,“第二个就是说,其实中药研究所是独占的所有人,那么屠呦呦就是发明人。”  但很多人并不认为这个官司有这么大的意义。  1996年8月31日,求是科技基金会举办了一场学术活动,为当年参与青蒿素研究的参与者颁发集体成就奖,共有十人,屠呦呦位列第六位。会上为每位获奖者准备了15分钟的发言机会。屠呦呦在谈及青蒿素发现的研制过程时,遭到一些老同志的反对。  她在事后给时任卫生部部长陈敏章的信中写道,这些科学家“站起来指责我‘谈的都是什么?青蒿素是你们首先搞出来的吗?现在523办公室领导都在这里’……在会议中,还以散发‘团结就是力量’的发言稿为名,提出‘青蒿素的主要研究单位由最初的三个发展成为六个……不是靠某个单位、某个人……’”。  据屠呦呦这封信所述,在青蒿素的问题上,“二十多年来一直有人在闹”,尤其是在中药研究所因侵权问题提起诉讼后,“已经分别在北京和海南的三亚开过两次‘串联会’了……所以这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并非偶然”。  “她替中药所申请了发明青蒿素的证书,很多人觉得她把成果都拿走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苏新专回忆道,“这样就把523项目的其他专家都得罪了。”  此次诺贝尔奖公布之后,媒体再次提到屠呦呦的三无身份(无博士学位、留洋背景和院士头衔)。屠呦呦承认曾经申请过好几次中国科学院院士,最终未能当选,“有许多因素在起作用,情况很复杂”。 
寻找屠呦呦  2007年之后,米勒和苏新专开始了到底是谁发现青蒿素的调查,然而这并不容易。  当时“523项目”由军方主导,很多资料都是保密的,他们很难从官方得到更为详细的档案。而且他们也很难从官方的公开信息里获得明确的判断。  “在极左思潮主导下,中国的所有文章(无论是论文还是报刊上的文章),除了毛泽东的出版物和马列经典外,有段时间几乎都不标明作者,特别是个人作者,要么不标作者,要么用集体作者(如‘青蒿素协作组’、‘胰岛素合作组’)。不标明作者对以后确定科研工作的功劳带来较大困难,这也是青蒿素成就归属有争论的原因之一。”当时同样在调查青蒿素研究史的北大生命科学院院长饶毅这样说,“为了平等而取消标明作者,带来其后更多争论,颇具讽刺意味。”  很快,米勒和苏新专又了解到了屠呦呦的官司和同行间的争议,这令调查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了。  在调查青蒿素发现者的过程中,苏新专看到了一本书:《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翻阅之后他发现,“那本书是比较偏的,基本不提屠呦呦的工作。”  这本书是2006年原全国“523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张剑方等老同志一起撰写的。在书中,作者不断强调青蒿素发现过程中集体的作用、不同研究机构取得的成绩,对于屠呦呦用乙醚提取的关键环节,并未写出屠的名字,而是用“北京中药所研究人员”代称。  很快,屠呦呦也开始编著一本相似的著作。2007年春节,化学工业出版社的编辑张文虎经一位医药专家推荐,看到了屠呦呦编著的初稿《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系统阐述青蒿素的发现和发展历程”。  苏新专和米勒最先是在一篇简单的综述文章里,看到屠呦呦的名字的。苏试图去了解相关情况,“(我先)从网上找到电话,然后打给中药研究所,屠呦呦的一个助手接了电话,后来屠教授给我寄了一些材料。”苏新专说。令他们欣喜的是,屠呦呦保存了大量关于“523”项目的原始资料,“我不知道为什么‘523’的总部没有这些东西,到底谁在保管?但是,屠呦呦确实保管得很详细。她什么都有。”  大概是因为与同行间的龃龉,屠呦呦把这些材料收在家里,不再给别人看,包括中立调查的饶毅在内。但她把这些材料都给苏新专和米勒看了,“可能是觉得我们没有利益关系”。  现在担任化学工业出版社副总编辑的张文虎,也对屠呦呦的资料记录和保存能力印象深刻。据他向本刊回忆,当时屠呦呦对“什么事情要求什么时候做,都有记录,出版过程中,书的进展程度、书的内容、信件的交往,还有实验数据,她都会记得很清楚,而且会保留下?来”。  其中有两封书信,来自山东和云南的研究所,内容分别提到“我所学习你们的先进经验”、“在贵所科研工作启发下”,这意味着,之后两个所的进展,都在建立在中药研究所的基础之上。  苏新专与米勒接触到更多原始材料,越来越倾向于认定,屠呦呦在青蒿素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苏新专指出了5个关键问题:  屠呦呦于1972年南京召开的会议上首次提到青蒿素可有效杀疟原虫。  使用乙醚提取青蒿素的办法,是屠呦呦想到的。  1972年屠呦呦带了一个团队到海南做临床试验,总共做了30例,基本都有效。她是第一个做临床试验的人。  她参与了研究青蒿素的化学结构。  双氢青蒿素是一种衍生物,比青蒿素更容易溶于水,容易吸收。她是双氢青蒿素的发明人。  “几个关键环节都是屠呦呦。”苏新专说,所以他和米勒认定屠呦呦是发现青蒿素的首要贡献者。
集体与个人  饶毅也逐渐确定屠呦呦在青蒿素发现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他试图让屠呦呦在国内得到认可。  “青蒿素的工作长期是集体得奖,而个人难以得到认可。”2011年,饶毅联合葛兰素史克在北大生命科学学院为屠呦呦颁发了杰出科学奖,“它既不是国内奖项、也不是国际大奖,而是我们一些人试图给他们公正的一个结果。”  同样是在2011年,米勒和苏新专把屠呦呦与李国桥推荐给拉斯克奖委员会,但最后一刻,李国桥放弃,他认为云南的罗泽渊比自己作用更关键,“他交给我黄蒿素,才有后面的发展”。最终,委员会把这个奖项颁给了屠呦呦——该奖项被视为“美国诺贝尔奖”,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拉斯克奖得主后来获得了诺贝尔奖。实际上,也正是米勒,从2010年开始不间断向诺贝尔奖委员会推荐屠呦呦。  但把功劳归于个人,并不符合中国的惯常做法。对于美国将拉斯克奖仅颁给屠呦呦一人,张剑方表示“很难办”。他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说:“这次美国人颁这个奖,事先国家科委、卫生部可能都不知道。屠呦呦可以得奖,她有一定的贡献,但我不赞成她一个人得奖,我赞成国家科委批准的发明单位都应该得奖。如果只是她一个人得奖,整个‘523’项目组的人都不会同意。”  为了表明这一态度,张剑方特地与原同事联名致信诺贝尔奖委员会。  “张剑方写信给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但不一定会得到重视,很可能会被评奖委员会认定成中国国内的内斗。”生化学博士、科普作家方舟子分析道,“西方科学家不能理解‘523’项目的举国体制,所以无法理解国内关于青蒿素的集体奖励。”  张剑方主编的《迟来的报告》一书中提到这样一个细节:防疟片2号研制出来之后,需要扩大临床试验,但复方中一个成分国内无货,因为禁运,国外也买不进来,当时是上海第二制药厂停下部分产品生产,腾出设备人力专门赶制了一批药品,以配合防疟片的试验。“人们很难想象,在那个动乱年代,会有哪个单位、哪个人在没有特定任务的情况下,为研究青蒿、黄花蒿而投入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苏新专说:“这绝对不是她(屠呦呦)一个人的贡献,但是我们没有办法提名一个集体,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只给个人。”  然而回首往事,会发现要公平地颁发集体奖项也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情。  1979年,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为青蒿素颁发了国家发明二等奖,六家单位获奖。原国家科委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知识分子》采访时透露,这个奖项也曾出现争议:“后来因为获奖单位和发明人的排名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经较长时间的调解,达成较为一致的排名顺序(但还是有些单位和人员不服),重新打印了获奖证书。”于是,一个只涉及六家单位的奖项,竟然存在两个版本的证书。  甚至,连青蒿素的最终命名,都难以达成一致:中药研究所当时命名为“青蒿素”,山东和云南的研究机构命名为“黄花蒿素”和“黄蒿素”。“这个问题的争论,既是一个学术的问题,实质也关系到排名的问题。”《迟到的报告》一书写道,从学术的角度,真正的青蒿不含抗疟成分,是从黄花蒿中提取的,应该定名为“黄花蒿素”或“黄蒿素”,但青蒿是祖国传统中药的名称,中药研究所一开始就称为“青蒿素”。最终药名仍然叫“青蒿素”,而“《中国药典》2000版已按中药用药习惯,将中药青蒿原植物只保留黄花蒿一种”。  但大众并不清楚这些,屠呦呦获奖之后,淘宝网上,出现了许多卖青蒿饼的土特产店,卖家说:“口感很好。”  这两天,来屠呦呦家的人少了许多,终于清静了。诺贝尔奖的颁奖典礼12月份在瑞典举行,不过屠呦呦未必能去,她已经85岁了,腰不太好。这个长久隐藏在集体中的名字,终于在这个深秋被世界所知。“呦呦鹿鸣,食野之蒿”,源于《诗经》,据考证,诗句中的“蒿”即为青蒿。本文来源:Vista看天下 作者:张恒 陈劲松 张鑫,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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