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剑封喉 发表于 10-15 22:55:33

ISO 14001:2015对管理评审、EMS范围、合规性评价的解释

以下内容是ISO 14001:2015标准附录A“本国际标准使用指南”中的部分,附录A给出的解释性资料目的旨在防止对ISO 14001:2015国际标准要求的错误解释。

A.9.3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应是高层次的;它没有必要对详细信息进行彻底评审。管理评审的主题不必一次囊括所有。评审可能发生在一段时间内,也可以是定期安排的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如董事会或业务会议;它不需要是一项单独的活动。
最高管理者应评审收到的来自相关方的有关抱怨,以确定改进的机会。
作为变更管理一部分的有关管理评审的信息,见A.1条款。
“适宜性”指它是否适合组织及其业务、文化和业务系统。
环境管理体系的“充分性”指是否满足本国际标准的要求,并得到了适当的实施。“有效性”指是否实现期望的结果。

一剑封喉 发表于 10-15 22:59:14

A.4.3确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
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旨在阐明环境管理体系适用的物理边界和组织边界,特别是当组织是一个更大组织的一部分时。组织可以自由和灵活地定义其边界。它可以选择在整个组织或仅在组织的一个或多个特定部分实施本国际标准,只要这(些)部分的最高管理者有权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在设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时,环境管理体系的可信度取决于对组织边界的选取。组织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去考虑对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控制和影响程度。范围的确定不应排除具有或可能具有重要环境因素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设施,或规避其合规性义务。范围是对环境管理体系界限内不至误导相关方的组织业务活动真实和有代表性的声明。
组织一旦声称符合本国际标准,其适用范围声明应可为相关方所获取的要求对组织即为适用。

chendon126 发表于 10-16 08:26:15

非常感謝分享這麼有用的資訊

0009osi 发表于 10-16 13:49:43

谢谢分享

CNCAG 发表于 10-17 00:28:27

:victory::victory:

雅客居 发表于 10-17 11:39:49

老兄可有最新版的中文正式标准?

一剑封喉 发表于 10-20 08:42:05

A.9.1.2合规性评价
合规性评价的频次和时间可以根据要求的重要性、运行条件的变化、合规性义务的改变以及组织以往的环境绩效而变化。组织可运用多种方法保持其对合规性状态的了解,尽管如此,组织仍需要对所有的合规性义务进行周期性的评价。
如果合规性评价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法定要求,组织需要确定和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法定要求的符合。这可能要求与监管机构沟通并就行动措施达成协议,以满足其法定要求。当这样的协议形成时,协议就成为合规性义务。
一项不合规没有必要非得提升为一项不符合,例如,如果该项不合规已被环境管理体系过程所识别并得到了纠正。与合规性相关的不符合需要得到纠正,即使这些不符合并未导致与法定要求的实际违背。

tigerbj 发表于 10-23 13:18:17

真的需要好好理解了,学习啊

雪域青松 发表于 10-23 14:11:21

谢谢。楼主辛苦了,需要对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真学习,还要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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