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材料验收不再见证取样的文件资料?
见证抽样是许多省材料验收的要求,不知道从哪年起,国家不再要求见证取样了,我想哪位网友有这样的证据资料? 问得不清楚,娃娃亲是想问,建筑行业的重要材料的见证取样规定吗?如:钢筋、水泥(或商砼)、防水材料 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质211号),见证员、取样员岗位证书取消后,对见证取样工作管理要求如下:(一)见证员、取样员管理
1.见证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并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对真实性负责,签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后通知施工单位;
2.取样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并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对真实性负责,签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后报建设
(监理)单位;
3.见证员、取样员应在检测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负责该项工程的检测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明确见证员、取样员职责
1.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档案;
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三、有关管理要求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取消检测类岗位证书后的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管理,落实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与时俱进调整相关管理要求和措施,规范检测、见证和取样行为,发挥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作用,防止虚假检测和见证取样制度流于形式。
(一)加强对检测、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各级住建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人员培训的事中、事后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对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或检测人员流动影响资质条件的,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相关管理要求。 涉及土建的还是要见证取证的,除非是用量非常小的人工搅拌 我属天津市,天津市“见证取样”取消了,其他省市还是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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