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准入将放宽
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近期,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一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三是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一是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二是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四是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五是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六是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第三、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一是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二是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三是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四是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第四、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若是国军标认证也能放开就更好了,现在是一家独大呀。 二是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
这句话如何理解?
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做专职认证人员.
这样专职认证人员,是不是只要机构认可就可以是专职人员.认证专职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隔靴搔痒、避重就轻、形式主义、糊弄上级啊。 就看各认证机构具体怎样操作了,有可能认证机构越来越多,与去年认证检测机构大合并的构想又违背?不知道什么目的。 看来是响应中央减政放权的举措,这样认证市场的门槛更低了,认证机构更是泛滥成灾了 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静观其变,观察如何改革! 看来行业前景不乐观啊! 认证机构诸侯混战,协会一家独大的局面即将到来。 继续安排质监部门对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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