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评审形成的措施项目数量可作为过程有效性评价的指标
GB/T18305-2003条款4.3.1.3最后一句话” 管理评审形成的措施项目数量可作为过程有效性评价的指标”.(见下图)我不造成此观点,按照此句的意思可以如此操作:组织按16949标准建立了体系,为了评价过程运行的有效性,规定每年管理评审的改进措施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这显然不对,体系的宗旨是持续改进,管理评审就是对整个体系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审,对不充分、不适宜、效果不好处进行改进,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必须的。怎能对管理评审规定一个具体的措施项目数量呢?请各位发表高见!谢谢!rml 发表于 2014-12-18 13:48
俺赞成你。
16949的这个提法,与有些9001贯标企业把内审不符合项数量设为质量目标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最终 ...
同感! 个人觉得,要学习16949的话,大可不必学习这个18305的,到书店找一本介绍16949最新标准的书仔细阅读下,可能收获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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