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兔子 发表于 2014-10-6 10:5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审核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问题: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审中,1是否应该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的书面通知”?2在实习审核中看审核员审核,并未涉及此项内容,应该不正确吧?

CNCAG 发表于 2014-10-6 12:11:31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victory:

HGS 发表于 2014-10-6 13:23:31

要与时俱进,法治国家.......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4-10-6 21:56:22

只有涉及安全评价的行业才查这个

wxsunhao 发表于 2014-10-7 06:33:04

现在这一块还不够规范,不像环评那样,是前置审批

小兔子 发表于 2014-10-7 14:16:57

“以人为本”还是空谈

zpzp 发表于 2014-10-7 16:34:16

没听说过,我感觉审安全体系,一般是最不安全的哦。:lol

foxah 发表于 2014-10-8 13:26:20

立法过严、执法必松、普遍违法、法外特权。这是国情。
需要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不只有环境保护方面,还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控制,都需要先评价再批准施工(很多地方对非高危项目的安评不作强制要求)。但是和环评不同,安评和职评并没有和施工许可产权等结合起来。也就是,没有环评,你的项目无法拿到施工许可和产权。但是没有安评和职评,你可以走所有正常流程,并正常拿到产权。如果没发生事故,没人来查没人来管你,所以甚至大多企业都不知道有这回事存在。
但是,如果一旦发生了事故,发现你没做这些评价就生产了,那就是企业的责任。也是认证机构的风险。基于这种两难的状况,个人认为审核员还是要把握好度,如果企业确有职业健康高危风险,开不符合要求企业做个职业健康控制效果评价还是有据可依的。对已建项目,就没必要再补预评价。
ps:在施工前除了做职业健康预评价,还需要提前作职业健康专篇设计。
预评价-专篇设计-施工竣工-控制效果评价,这是职评的整个流程。

小兔子 发表于 2014-10-11 09:17:29

学习啦,谢谢

whwys 发表于 2014-10-11 10:50:50

当期所处环境对审核对企业都不好执行,“度”不好把握。期望“依法治国”!我们的三级安全教育也是这样,其实法律规定要切合实际一点,三级安全教育对一般行业新员工24学时的要求普遍难于做到的

狙击手 发表于 2015-7-12 18:07:40

whwys 发表于 2014-10-11 10:50
当期所处环境对审核对企业都不好执行,“度”不好把握。期望“依法治国”!我们的三级安全教育也是这样,其 ...

大型正规的企业,还是可以做到的

547095163 发表于 2016-4-18 15:59:38

要提供的!

yuz_hoo 发表于 2017-11-9 11:59:58

狙击手 发表于 2015-7-12 18:07
大型正规的企业,还是可以做到的

主要是出事后他们的个人成本会很高,投入是公家的他们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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