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与设计变更判标时如何区分
1、2010年10月20日,审核员在项目经理部审核时,抽查了一份2010年5月18日的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经总监理工程师李斌签署,但未见项目经理部人员签署。经询问,该设计变更已于6月8日施工完毕。2、审核员在项目部发现设计变更003文件和实际的工程验收记录不符,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说:这个设计变更发下来时,这个分部工程已经完成了,所以也没实施,这个监理已经同意了。
上面两题都不涉及合同变更。
第一题的问题很小,就是漏了个签字。
第二题比较复杂,要追溯其原因,设计变更003文件是否合理和必须的。假如是合理的,监理同意不用返工就不对了。如果真要返工,有点麻烦,返工涉及费用,必然增加造价,又涉及施工方的增加造价的申请,不知业主方是否同意。没返工费用,施工单位肯定不会实施的。这个设计变更的责任由哪一方来承担?说到费用就不好办了。 :L关于这种变更,在国内都是普遍现象啦,那个工程不是先施工,再补文件的,大家心里都清楚,没必要去纠缠。 可不可以理解为设计变更文件视同设计文件,对设计变更文件的接受按10.2.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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