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可以给承包单位指定材料供应方?
有一问题不知如何理解:50430条文说明中关于材料这样说:对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也应进行评价。当从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采购时,发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提出的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指定供应方的记录都应成为选择供应方的依据。
但《建筑法》第25条这样说: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为选择供应方的依据 50430条款中没提出这个问题,发包方到底能不能指定供应商?条文解释中这样说不是明显违反建筑法吗? 对于非建筑的审核员来说,建筑法是主要的依据。 换句话说吧,当发包方给施工单位指定材料的供应商时,是否触犯了法律?
那位老师给个结论。 蓝冰/ws 发表于 2014-9-7 12:04
换句话说吧,当发包方给施工单位指定材料的供应商时,是否触犯了法律?
那位老师给个结论。
这是肯定的,搞清楚法律和规范的区别 我们行业把这个叫做“点装”,也就是顾客指定产品中某一配件必须使用哪一个厂家的什么型号的产品 AHCZ 发表于 2014-9-7 15:04
这是肯定的,搞清楚法律和规范的区别
我觉得规范应服从法律,甚至比法律还要严格。这种与法律相悖的规范怎么能成为标准呢? 应该看到:50430的适用范围显然比建筑法要广。建筑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而50430适用于各类工程,有28个大类。所以,50430的要求不可能全部符合所有工程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必然与其中的一些具体的要求相冲突,这是总体和个体的矛盾。50430只是总体原则性的规定。个体之间的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不能把50430简单视为建筑行业的规范。
50430:对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也应进行评价。这是ISO9001 7.4.1的一贯要求,凡是供应商都要评价,即使是顾客指定的供应商也不例外。50430这样规定,无疑是传统要求的延续而已。
工程建设材料来源有二,一是业主采购的,二是施工单位采购的。业主采购的,自然不需要评价其供应商。施工单位自己采购的,自然要评价,无论是否由业主方指定。
:victory: 学习了,哈哈。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4-9-8 21:44
应该看到:50430的适用范围显然比建筑法要广。建筑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
50430包括建筑行业,那就应该服从法律,要不什么叫违法呢。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除建筑行业外,其他行业可以指定?
9001中没说甲方可以指定乙方的供应商,只说要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现在有这样的:在一台或一套设备(或系统)中甲方指定其中某个器件或部分设备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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