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兔子 发表于 2014-9-4 17:19:17

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理解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应当根据情况”如何解释?

小兔子 发表于 2014-9-4 17:31:43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其中:“有关规定”包括些什么规定?

zpzp 发表于 2014-9-5 08:45:52

:lol 没研究过这东西

wxsunhao 发表于 2014-9-5 10:32:23

这两个就是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的做法,企业视自己的情况:特种设备的多少,种类及管理的程度来决定。

liluofengxue 发表于 2016-1-22 10:00:55

模棱两可的说法,不知道该如何把握。

jshawy 发表于 2016-1-22 10:33:21

wxsunhao 发表于 2014-9-5 10:32
这两个就是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的做法,企业视自己的情况:特种设备的多少,种类及管理的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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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6-1-22 13:32:10

1、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对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对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还是兼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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