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韧自强 发表于 2014-9-3 15:20:19

安全事故分级的疑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假如出现如此安全事故:死亡18人,重伤92人。
根据上述条文直面意思,就属于(二)重大事故,但死亡肯定比重伤严重,也就是“死亡18人,重伤92人”比重伤110人严重,我认为属于(一)特别重大事故。
请各位发表高见!
谢谢!

zpzp 发表于 2014-9-3 16:19:20

:lol 研究中国的这些法规啊、条例啊是很辛苦的,有一些是不符合现实情况,但以后应该会慢慢完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安全事故分级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