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达观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总经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条应该对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应也是有效的。
如此理解对吗?
请指教!
谢谢!
应该是有效的,没有区分 我怎么感觉这句话有点歧义呢,里面说到“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如果判了十年,按后面半句话来说,坐了五年牢那怕还没刑满,也能做负责人咯,呵呵。 认真看,处分不是刑罚 zpzp 发表于 2014-8-23 08:16
我怎么感觉这句话有点歧义呢,里面说到“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如果判了十年,按 ...
法律没有歧义。 jcf123 发表于 2014-8-23 10:33
认真看,处分不是刑罚
:L这样理解啊,看来我是不懂法律的人哦,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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