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标 案例163
餐厅两个包间的客人同时都点了龙虾这道菜。一位客人姜先生非常细心而且有经验。当餐厅服务员把鲜活的龙虾拿进来让他过目时,客人顺手掐断了龙虾头上的两根须茎,服务员心里想“他这是干什么呢?”一会儿上莱时,两盘龙虾分别端进两个包间。姜先生只看了一眼龙虾,就生气地质问服务员:“这是一条死龙虾,刚才那只活龙虾肯定已被你们调了包。”说完,他扬了一下手里的两条龙虾须说:“刚才那条活龙虾的须在我手里,为什么这只龙虾的须却是完整的?”服务员愣了一下,争辩说:“不会的,先生,我们从来不卖死龙虾。”姜先生有点激动,以得理不饶人之势对服务员说:“你别强词夺理,没有调包,为什么龙虾跟原来的不一样?”服务员只好说:“可能把龙虾上到另一间包间里了。”客人根本不听服务员解释,餐厅只好给姜先生换了一只由他再作记号的龙虾。事后,餐厅经理对服务员进行了处罚,但服务员心里不服,心想:“你又没有事先告诉我们遇到这种问题应如何处理,让我们怎么办?” 751 昨天讨论了,我也认为是751,产品的交付未受控 应该判7.5.3产品的不是和可追溯性对顾客确认的产品没有进行有效地标识。 我倾向于7.5.1这个 7.5.1 天边一片云 发表于 2010-12-25 19: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判7.5.3产品的不是和可追溯性
对顾客确认的产品没有进行有效地标识。
对于服务的产品没有标识,是客观证据。但从服务员不服气可以看出,是饭店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我是从这一点判751的。不过对你的观点我还是觉得有考虑的必要。 7.5.3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7.5.1比较合适 但从服务员不服气可以看出,是饭店没有对此进行规定,饭店没有识别出产品需要标识。应该是7.5.3,没有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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