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健康和安全体系中承包方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作人员
哪位大侠能给个指引:在职业健康和安全体系中承包方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作人员,这两类人员在4.4.3条款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不知道理解对否?承包方的人员不属于4.4.3.1a) 工作人员;b)指承包商人员 要看在哪里工作,如果是在组织的范围里工作,还是工作人员,也要保护其职业健康安全的权力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不知对否:这是两种“在组织控制下的人员”,按“4.3.3.2参与和协商”的要求,承包方的人员是不能参与组织的危险源辨识等活动(4.3.3.2第一句),只能“协商”(意味着:没有更多的否决权)。
如果这个观点成立的话,在很多公司目前众多的劳务派遣工(属于承包方人员),无法有更大权利提出改变工作安全。这个体系标准就体现出不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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