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把审核记录写得满满的,原来是。。。
昨夜和两高审在饭桌上提到一事,国家认监委每年要对企业进行抽查。为了应对这个抽查,审核记录就必不可少。有人对这个抽查了解吗? 知道有这个事,但没有遇到过,只看到有一次一个企业审核时,认可委也有人在场,监督审核工作。 我清楚这件事,但还未碰到。事实上审核记录也是评价审核员工作的依据。 听说过规定是要求认监委的人抽查审核员,但是实际的操作那就难说了,只有认监委的人员才最清楚,作为审核人员按程序要求扎扎实实的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还怕上面的人来抽查? 倒也不是那么严格,主要还是对审核员能否按时足量的在企业做检查而已了 对啊,总得有监督我们的吧,抽查算是很不错了,又没天天盯着我们。 是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认监委对审核机构的审核记录会定期按比例抽查的,具体比例我忘记了;
08年以前比较松,从08年开始也在加大抽查比例,相对严格一些了。 lxcs 发表于 2010-10-30 14: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认监委对审核机构的审核记录会定期按比例抽查的,具体比例我忘记了;
08年以前比较松,从08年开始也在加大 ...
现在还利用各地的技术监督局进行监督工作。他们对本地的情况比较熟悉,杀伤力更大。 这个菜鸟好可爱,你以为审核真的是到企业去玩玩的。 飞行检查吧
先到所在机构查封抽到的企业审核记录,然后去企业方进行体系检查(一般会有当地质监部门陪同),然后核对审核记录,对审核行为进行评价 抽到不是中奖了:o 我们公司就被抽到过,认监委来了3个,其中一个是技术专家,就坐在一边看认证公司对我们现场审核 记录是要说明问题,有可追溯性,非要填満吗? 工作以记录为依据, 我认为,没有人要求写满满就是好的,但是记录必须能如实、充分反映审核过程,能反映按标准、按企业文件和审核计划的要求所需的所有内容。尤其标准内容和计划条款或重要过程遗漏,肯定会找你麻烦,当然糨糊认证中心除外,但万一被认监委抽到你就中大奖了。
曾经有老师告诉我:由于认证企业那么多,认监委只能抽查,抽查时第一印象很重要,写了满满的能给人好的印象,查时相对松一些,万一有点小问题可能不容易发现,但记录很少,给人第一印象就是审核不充分,他会逐字逐句进行检查,此时如果你的记录有问题那是肯定逃不过去的。所以对自己记录没有百分之百自信的,最好宁愿多写点,尤其实习的。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拍砖。 你说的是飞行检查!
我参与了几回! 贴一个地方质监局处罚认证机构的案例,以供了解这方面情况:
一起典型违规认证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9日,某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电器公司依法进行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检查。通过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调查及对某认证机构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某认证机构的此项认证存在以下事实:
1.某电器公司2009年通过某认证机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0年3月16日某认证机构对某电器公司进行监督审核,审核计划安排3人进行监督审核,实际只有一名实习审核员到该电器公司进行监督审核,其他两人没有到该电器公司进行审核,《不符合项通知单》中审核组长的签字是由实习审核员代签的。同时,某认证机构没有向该电器公司提供监督审核报告。某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某电器公司2009年是按照ISO9001:2000标准取得认证证书的,某认证机构实习审核员在监督审核时向某电器公司提供了符合ISO9001:2008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向某电器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某认证机构的行为不符合《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第4.2条款“公正性”的规定,在此不符合法定条件下,某认证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认证机构积极配合调查,采取了纠正措施,未产生严重后果。2010年11月2日,某质监局向某认证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听证权力,被处罚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力。
处理
某质监局经审理认定某认证机构的违规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某认证机构积极配合该局的调查,采取了纠正措施,本案未产生严重后果。该局决定对某认证机构从轻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送达后,被处罚人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并已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1.准确定性,理清法律关系。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本案应首先考虑认证机构的违规认证问题,而不是认证企业的质量违法,因此应当以违规认证立案;违规认证的行为人是某认证机构,故该认证机构应当为本案的当事人。行为发生的事实则在本地某企业,但本地某企业是认证行为的对象,而不是认证主体,因而在本案中其地位只能是证人。此后的立案和调查都是围绕这个思路进行,这是本案顺利调查和正确处理的基础。
2.抓住重点,把握主要证据。这有利于把复杂的案情变得简单。某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审核计划安排三名审核员参加,实际只安排一名实习审核员并代替其他审核员签字,同时向认证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转版咨询服务,使企业顺利通过监督审核,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执法人员就紧紧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检查和调查取证。
3.重视程序,依法行政。本案从一开始就认真把握行政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认证认可条例》、《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办案。正因为严格把握了程序问题,被处罚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并在最后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认证市场的监管是质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由于存在着违法证据查找难度大、违法行为定性难、违法主体在管辖区域之外等客观情况,对认证市场的监管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此案的成功处理,对今后质监部门维护认证市场秩序,打击买证卖证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每年机构也要内审,并进行外审,外审检查的就是审核资料的内容,有些还要国外机构外审。目前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现场抽查主要是审核组的到厂情况和企业的特种设备情况。 监督检查是十分必要的,但把审核纪录写满肯定不是一种好的办法,把审核员的注意力放在评判和发现问题上,可能牟企业更有用。 记记录和抽查没什么关系吧?记录是为做认证决定的人员提供依据,非为应付检查。 审核过程的记录还是必要的 认真做好审核
真实做好记录
编造虚假记录可以轻松毁掉一个审核员 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应该向受审核企业讲明白,认证机构不会帮助你们造假。一旦犯事,双方都吃亏,但受损失大的是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将来的机会多着哪,不会为目前这一点小利放弃长远利益。 多谢指教,要是有机会我也会注意的,因为我现在还不是审核员,谢谢 东南西北 发表于 2012-3-28 21: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认真做好审核
真实做好记录
强烈同意! 如果都真实了,机构通不过的 我审核的企业就被抽到过,认监委来了2个技术专家,就坐在一边看我们进行现场审核,没什么特殊要求,跟平时一样审核就行,不时地专家会提醒我哪里应关注一下。有一些紧张,但从中学习了不少以前不知道的知识,特别是辨别企业提供的资料的真伪方面,很受益。
我在广东省清远、肇庆、东莞、深圳都被当地技监局的人查过。
都是看看人来没来,人数对不对。
没有人看你记录的。
走时要了一份审核报告。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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